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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9:58

1、问:交税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陈述——股权权益性出资丢失》,发现该存案的项目有问题,不需求做税前扣除,请问交税人需求吊销该项存案吗?
答:能够不吊销,在交税申报时不申报扣除即可。
2、问:员工薪酬项目不需交税调整的企业是否需求填写《A105050员工薪酬交税调整明细表》?
答:按税总所私函〔2015〕21号文件规则操作,附件第四条关于《员工薪酬交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填写阐明中说到为加强企业员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剖析,员工薪酬项目不需交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写本表。
3、问:(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17号规则:“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经过填写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财物总额”等栏次施行存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存案。”但现在核定征收企业所运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B类)》并没有“从业人数”、“财物总额”等栏次,请问是否需求另行存案?假如需求,需供给什么材料?(2).假如不需存案,表中又没有相应栏次,税局怎么设置监控?(3).该核定征收的交税人归于“其他企业”,财物总额超越1000万,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但现在在网站申报2014年度所得税报表时,体系必定要交税人点击“帮我核算”才答应正式申报。应怎么处理?
答:(1)、不需求存案。(2)、经过后续处理,如查看发现不契合进行相应调整。(3)、不点击“帮我核算”,保存时体系弹出提示,问询交税人是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交税人挑选“我不契合”,就不需点击“帮我核算”。
4、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还有规则外,固定财物核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出产设备,为10年;(三)与出产运营活动有关的用具、东西、家具等,为5年。交税人咨询1.上文中的“用具”是指哪些规模?2.购买的冲床是用于出产的机器设备,价值三万多,请问其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仍是5年?
答:没有清晰规则,请依据设备的用处,运用年限等要素归纳判别。
5、问:交税人反映企业2013年购买的固定财物,2014年未投入运用,管帐上计提了折旧,税法不答应扣除,需做交税调整。交税人填写表格A105080时,需求挑选调整原因,有三个选项(A折旧年限,B折旧办法,C计提原值),这种状况的调整要挑选哪一种?
答:能够选折旧年限。
6、问:交税人(公司)在2014年度对别的一个公司进行出资,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现已做好了相关的存案。但实践上,该笔出资额没有付出到对方账户,也便是对方还未收到这笔出资款。交税人填写2014年度的企业根底信息表时,“对外出资”这一栏目是否要填写该被出资方的相关信息?
答:以工商登记改动信息为准。
7、问:交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有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构成的无形财物,该无形财物摊销时刻本应10年,现在已摊销2年,管帐进步行了作废处理,现已做了财物丢失专项申报的存案。交税人问,做完专项申报后能否持续依照加计扣除的优惠一次性扣除?并要求供给文件依据。
答:能够。没有文件规则不能够。
8、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8号二、“对股权鼓励方案施行后,需待必定服务年限或许到达规则成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候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候期内管帐上核算承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鼓励方案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依据该股票实践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鼓励目标实践行权付出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核算承认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薪酬薪水开销,依照税法规则进行税前扣除。”交税人是上市公司,有一笔股权鼓励方案类型是“限制性股票”,交税人股权鼓励方案施行后到行权之前,该交税人有做股份十送十的派送,这种状况下该规则中的数量应该按派送之后的数量核算仍是按派送之前的数量核算?
答:行权时的数量。
9、 问:交税人有如下问题需求咨询:交税人要建立一个我国和外国协作的二级学院,挂靠在大学下面,相似大学下面的各种学院。(1).依据财税〔2014〕13号文,请问假如这个安排在清算的时分,获得的产业用于出资方分配,还适用非营利安排的界说吗?(2).假如挂靠的大学现已有非营利安排资历,这个二级学院是否要独自请求非营利安排资历?(3).依据财税〔2004〕39号文,对政府举行的高级、中等和初等校园(不含下属单位)举行进修班、培训班获得的收入,收入悉数归校园一切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假如是政府、中方、外方一起举行的,是否契合规则?(4).请问关于外国交流生的学历教育,是否能免征企业所得税?(5).依据财税〔2014〕13号文,契合非营利安排的需求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历请求,请问是独自要做请求,仍是依照征管流程处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存案?
答:(1)、是否为非营利安排依据承认成果承认。(2)、假如二级学院是独立法人,需求承认,不然不需求。(3)、该文所得税方针部分新税法后不履行。(4)、非营利安排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独自提交资历承认的请求。
10、问:财税〔2015〕6号第四条:契合本告诉规则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依照本告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方针处理的规则,凭省级相关部分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免税手续。”请问省级相关部分是指哪个部分?
答:深圳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许咨询我国半导体职业协会
11、问:交税人2014年从台湾获得佣钱收入,按权责发作制原则应承认2000万,但2014年实践只收款200万,已在台湾代扣税款40万(台湾企业所得税率20%),交税人咨询在填写A108010第2列至第8列“境外税后所得”时是按实践获得的所得仍是按权责发作制承认的所得来填写呢?
答:应按权责发作制承认收入。
12、问:财税2015年3号文第三条:本告诉所称中小企业告贷,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财物总额均不超越2亿元的企业的告贷。交税人咨询(1)、其间的“年销售额和财物总额均不超越2亿元”详细是指发放告贷当年,仍是承认丢失当年,或许是告贷期间一切年度企业的年销售额和财物总额均不能超越2亿元?(2)、是否只需供给企业的财物负债表和利润表作为材料证明告贷项目契合本条所称中小企业告贷,仍是需求其他材料?详细需求哪些年度的材料?需不需求告贷期间其他年度的材料?
答:(1)、告贷当年。(2)、证明中小企业承受告贷当年契合条件的材料,能够供给财务报表、审计陈述等,详细由查看人员依据实践状况做出材料要求。
13、问:交税人的股东有两位,A股东认缴5.1亿注册本钱,B股东认缴4.9亿注册本钱。现在A股东的认缴本钱现已到位,但B股东的认缴本钱还未到位。2014年公司向A股东告贷10亿元。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凡企业出资者在规则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本钱额的,该企业对外告贷所发作的利息,相当于出资者实缴本钱额与在规则期限内应缴本钱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归于企业合理的开销,应由企业出资者担负,不得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公司法现在关于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做详细规则,那么关于该函中的规则期限内应缴本钱额是否直接依照公司章程约好承认?假如公司章程未约好期限,是否能够以为交税人的告贷利息能够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仍是说只需本钱未到位都不能扣除?
答:本钱未缴足的,告贷利息不能扣除。
14、问:依据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191号)履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出产运营之日了解纷歧,为便于各地详细履行和把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履行口径一致为交税人获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建立日期。”现在该文件现已全文失效。而国税函〔2009〕98号规则,“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请问,国税函〔2009〕98号所指的“开端运营之日”是否依然依照国税函〔2003〕1239号,履行口径一致为交税人获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建立日期?
答:与筹办期对应,按实践开端出产运营的日期。
15、问:交税人归于六大职业,2014年12月购进了一个单位价值低于100万专用于研制的设备A。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财物投入运用月份的次月起核算折旧”。该固定财物A购进和投入运用都是在2014年12月,请问做一次性扣除是在2014年仍是2015年?
答:在2014年。
16、问:交税人是2011年1月1日曾经建立的满意企业所得税两免三折半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状况及明细表)第31栏“二十、企业员工总数”该怎么承认?
答:没有详细口径的规则,能够参阅软件企业承认的相关要求填写。
17、问:交税人一起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针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针,那么交税人能够自行决定选用哪一种优惠核算办法。假如交税人在本年挑选了享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下一年能够改为享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吗?反过来,假如交税人在本年挑选了享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下一年能够改为享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答:能够。
18、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越100万元的,能够一次性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专门用于研制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用上述优惠方针的,在享用研制费加计扣除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制费用税前扣除处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116号)、《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3〕70号)的规则,就现已进行管帐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请问,交税人2014年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制的仪器、设备价值50万元,管帐上对此固定财物运用直线法,按五年核算折旧,每年有10万元折旧计入研讨开发费用。税法在申报的时分进行了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按税法一次性扣除50万元的50%承认仍是按现已进行管帐处理的折旧10万元的50%承认?
答:按现已进行管帐处理的折旧10万元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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