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4:14【案情简介】
江西省吉安市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吉安某电声有限公司(下称电声公司)均是出产出售教育用头戴耳机、话筒组等教育电子产品的公司,互为竞赛联系。1998年10月,熊某受聘于电子公司从事出售作业,1999年10月被聘任为出售部司理,2001年10月又被聘任为副总司理,担任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亦未签定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2000年12月,电子公司拟定了《公司重要岗位职工保守秘要暂行规定》,将副总司理等19个岗位、出售客户名单等运营信息确认为保密重要岗位和秘要规模。
2002 年2月底,熊某以回原单位办社保续接手续为由口头向总司理请假,但尔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亦未收取薪酬。为此,电子公司于2002年5月书面告诉熊某在3个作业日内回公司作业或处理辞去职务手续。但熊某未按该告诉处理上述手续。嗣后,电子公司发现熊某脱离公司即被电声公司聘任为分担出售的副总司理。电子公司现有的江西师范大学、南昌水利水电高档专科学校、九江师范大学等客户已经成为电声公司的客户。电子公司以为熊某在未处理辞去职务手续的情况下担任电声公司副总司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责任,使用所把握的公司客户名单和出售价格等商业信息,选用下降价格等手法拉走客户,与电声公司一起侵略了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赛。电子公司于200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熊某、电声公司:1、当即中止侵权;2、补偿因侵略商业秘密给乐声公司形成的经济损失 50万元。
此案在审理期间,电子公司请求撤诉,法院予以允许。
【法理分析】
这是一原因企业高档雇员私行离任到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竞赛联系的企业任职而引发的原单位与劳作者、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有关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胶葛的案子。争议焦点是:熊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责任,熊某、电声公司是否侵略了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正确审理本案,首要就必须确认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责任,电子公司所建议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法令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一)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责任
竞业禁止是指特定位置的人或把握原从业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根据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好,在任职期内或免除雇佣、劳作联系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或原任职企业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根据法令规定而发生的竞业禁止责任是法定竞业禁止,根据合同约好发生的竞业禁止责任是约好竞业禁止。
本案中,对熊某是否负有竞业禁止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