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与合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2:3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则,公司兼并有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方法。假如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被吸收的公司闭幕则为吸收兼并,假如二个以上的公司兼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而兼并各方闭幕则为新设兼并。上市公司收买虽以取得方针公司的操控权为目的,但也有或许导致公司兼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92条的规则,假如收买方经过要约收买或许协议收买方法取得取被收买公司的股票并将该公司吊销的,则归于公司兼并(吸收兼并),被吊销公司的原
有股票,由收买人依法替换。别的,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公司兼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抉择,①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随时恳求举行暂时股东大会。因而,收买方假如想与方针公司兼并,那么其能够在经过收买成为方针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后凭仗其控股位置提议举行暂时股东大会,并促进兼并在方针公司股东大会上取得同意。因而,上市公司收买常常是收买方在兼并之前为促进兼并的终究完成而采纳的一种变通办法。
虽然上市公司收买与公司兼并具有上述联络,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令行为,首要表现在:
①法令结果不同。上市公司收买仅仅收买方针公司的股份,收买者的目的是成为方针公司的操控股东,因而收买一般来说并不会导致方针公司法人资格的消除。而公司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改变某一个公司的法令行为,其间至少有一个公司会因兼并失掉法人资格。
②主体不同。上市公司收买的主体是收买者与方针公司的股东。因而,进行公司收买不用与方针公司经营者洽谈,也不用取得方针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收买方只需与方针公司股东达到协议即可。收买者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自然人。而公司兼并的主体则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进行公司兼并有必要事前与对方公司经营者洽谈,达到兼并协议,且该兼并协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2条,须获各方股东大会的抉择经过。
③对债款的承当职责不同。在上市公司收买中,收买方作为方针公司的股东,对方针公司的原有债权债款仅以其控股份额承当。而在公司兼并中,兼并各方的债权债款应由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