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9:44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怎么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违背服务期约好和违背竞业约束约好这两种景象,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作者在其他景象下付出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根据劳作合同约好违约条款对劳作者进行罚款的,其性质应确定为违约罚款,即名为罚款,实为违约金,应为无效。
【事例索引】
一审: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矿民初字第294号(2008年11月25日)。
二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62号(2009年3月24日)。
【案情】
原告:浙江天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天虹公司)。
被告:徐刚。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天虹公司与徐刚签定《协议书》1份,两边约好:天虹公司聘任徐刚为技能总监,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11年7月4日,徐刚的年薪为8万元;徐刚确保二年内天虹公司出产的产品均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如违约应付出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2007年7月,天虹公司发出产质量量事端。2007年9月1日,徐刚出具《事端陈说》,陈说愿承当相应的事端责任。2008年1月15日,徐刚以不适应环境、薪酬未按月发放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同日,天虹公司以徐刚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担出产技能、质量、设备)期间严峻渎职,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丢失为由,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分决议。2008年1月16日,两边免除劳作联系,天虹公司尚欠徐刚薪酬41200元。
2008年1月29日,徐刚以天虹公司欠发薪酬为由,向长兴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天虹公司以徐刚未履行合同约好,给其形成丢失为由,提出要求徐刚赔偿丢失的反恳求。2008年8月18日,长兴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一、天虹公司付出徐刚薪酬41200元;二、驳回天虹公司的反恳求恳求。
天虹公司不服,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6月,徐刚受聘于天虹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两边书面约好在两年内徐刚确保出产出契合国家规范的产品。2007年,因为徐刚办理不严,发作严重质量事端,形成公司丢失200万余元。后徐刚自己向公司作出事端陈说,表明愿依法承当公司的处分,为此公司酌情对其罚款12万元。而长兴裁定委(2008)第16号裁定判定书却对徐刚违约实际不予确定。故诉请要求徐刚承当违约金12万元。
徐刚辩称:其为追讨薪酬而向劳作裁定组织恳求裁定,天虹公司对薪酬裁定成果没有贰言。关于天虹公司建议的违约金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2006年7月5日的《协议书》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内容不违背有关法令规则,两边由此建立了合法的劳作联系。其间关于薪酬问题,两边对结欠实际及数额均无贰言,故天虹公司尚应给付徐刚薪酬41200元。徐刚以此为由免除劳作联系的行为合法,对其该恳求予以支撑。关于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当违约金120000元的建议,天虹公司提交《事端陈说》以证明徐刚在质量事端中存在差错,提交B品电池核算丢失表证明质量事端形成天虹公司丢失200余万元,并以为根据协议约好:“徐刚确保二年内天虹公司出产的产品均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徐刚违约应付出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后酌情要求徐刚承当120000元。经审阅,天虹公司提交的根据尚不能证明日虹公司出产的产品未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也不能证明日虹公司因质量事端形成丢失的详细金额以及徐刚在质量事端中存在差错,故天虹公司的建议实际不清,根据不足,不予支撑。据此判定:
一、天虹公司付出徐刚薪酬41200元,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天虹公司的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后,天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承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实际外,另查明,上诉人公司产质量量问题的原因是制作产品的质料石墨存在问题,以及公司内部出产技能办理部门未尽责任等原因形成丢失扩展。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当违约金120000元的建议是否建立。一审中,天虹公司提交《事端陈说》以证明徐刚在质量事端中存在差错,提交B品电池核算丢失表证明质量事端形成天虹公司丢失200余万元,并以为根据协议约好:“徐刚确保二年内天虹公司出产的产品均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徐刚应付出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后酌情要求徐刚承当120000元。在案根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出产的电池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由制作产品的质料等形成,加之公司内部技能办理部门未能有用监控、查验、盯梢测验等原因形成丢失扩展。徐刚在担任天虹公司技能部门主管期间,对发作的质量事端负有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并未规则因劳作者渎职形成用人单位丢失的,用人单位能够向劳作者建议赔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虽规则了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约好违约金的景象,即用人单位可因劳作者违背服务期限的约好而根据专项训练费用建议违约金,或许因劳作者违背竞业禁止的规则而建议违约金。但该法第二十五条一起规则,除上述两种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违约金。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建议违约金不契合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关于因劳作者违约即承当400000元违约金的规则属无效条款。天虹公司要求徐刚承当120000元违约金没有法令根据,不予支撑。据此判定: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属典型的劳作合同争议,首要触及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怎么确定的问题。
一、本案中天虹公司建议究竟是罚款仍是违约金
罚款是一种行政性的处分方法,一般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主体来行使。而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归于相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不具有对劳作者罚款的权利,我国《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均未规则用人单位能够对劳作者进行罚款。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对劳作者进行罚款的景象,源于国务院《企业员工奖惩法令》规则。该条规则企业能够对工人进行罚款。现该《法令》已被废止。该法令规则的企业罚款权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其适用主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国家统一下达招工目标,由劳作行政部门选用分配的产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必定的行政办理联系。而《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的实施后,我国的用工准则变更为合同制,合同两边为相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办理的颜色,企业对劳作者无权进行罚款。本案中,天虹公司以徐刚违约给公司形成丢失为由,对徐刚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分决议,其根据的是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因而该“罚款”的本质应确定为违约金。
当然,用人单位为保护正常出产和作业次序,能够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内部奖惩方法,关于员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形成经济丢失的景象,能够视情节轻重采纳扣减必守时间内的绩效薪酬、在必守时期内中止提高职务、减缓薪酬提高进程,直至免除劳作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合平等方法予以处理,但这与本案所涉景象不符。
二、违约金条款的效能怎么确定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本身经济利益考虑,为到达对劳作者高效办理的意图,往往在两边缔结劳作合一起,约好劳作者如呈现违约状况,则需承当高额的违约金,借此“圈”住劳作者。常见的景象是合同中约好劳作者如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或许劳作者未能完结相应作业任务,要求劳作者承当巨额违约金。在当时经济形势不达观,劳作者工作困难的状况下,劳作力商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单边商场,劳作者处于下风位置,劳资两边的经济社会位置不对等。用人单位使用劳作者急于获取一份保持生计的作业岗位的心思状况,在合同签守时往往参加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劳作者显着晦气的不相等条款。针对这种状况,《劳作合同法》初次清晰规则:除法定景象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纠正劳作者在缔结劳作合一起的弱势位置,保证劳作者具有的必定程度的工作自在。依照该法的规则,劳作者应当承当违约金的景象只要两种:一种是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须向用人单位付出以训练费用为限的违约金;一种是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因违背保密责任,须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即便两边在劳作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清晰约好,也因该约好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本案中,天虹公司与徐刚在签定劳作合一起,虽清晰约好了徐刚应在两年内出产出到达国家相应规范的产品及违约应付出相应违约金的法令结果,但因为该约好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对两边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天虹公司无权要求徐刚付出违约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违背服务期约好和违背竞业约束约好这两种景象,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作者在其他景象下付出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根据劳作合同约好违约条款对劳作者进行罚款的,其性质应确定为违约罚款,即名为罚款,实为违约金,应为无效。
【事例索引】
一审: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矿民初字第294号(2008年11月25日)。
二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62号(2009年3月24日)。
【案情】
原告:浙江天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天虹公司)。
被告:徐刚。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天虹公司与徐刚签定《协议书》1份,两边约好:天虹公司聘任徐刚为技能总监,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11年7月4日,徐刚的年薪为8万元;徐刚确保二年内天虹公司出产的产品均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如违约应付出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2007年7月,天虹公司发出产质量量事端。2007年9月1日,徐刚出具《事端陈说》,陈说愿承当相应的事端责任。2008年1月15日,徐刚以不适应环境、薪酬未按月发放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同日,天虹公司以徐刚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担出产技能、质量、设备)期间严峻渎职,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丢失为由,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分决议。2008年1月16日,两边免除劳作联系,天虹公司尚欠徐刚薪酬41200元。
2008年1月29日,徐刚以天虹公司欠发薪酬为由,向长兴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天虹公司以徐刚未履行合同约好,给其形成丢失为由,提出要求徐刚赔偿丢失的反恳求。2008年8月18日,长兴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一、天虹公司付出徐刚薪酬41200元;二、驳回天虹公司的反恳求恳求。
天虹公司不服,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6月,徐刚受聘于天虹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两边书面约好在两年内徐刚确保出产出契合国家规范的产品。2007年,因为徐刚办理不严,发作严重质量事端,形成公司丢失200万余元。后徐刚自己向公司作出事端陈说,表明愿依法承当公司的处分,为此公司酌情对其罚款12万元。而长兴裁定委(2008)第16号裁定判定书却对徐刚违约实际不予确定。故诉请要求徐刚承当违约金12万元。
徐刚辩称:其为追讨薪酬而向劳作裁定组织恳求裁定,天虹公司对薪酬裁定成果没有贰言。关于天虹公司建议的违约金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2006年7月5日的《协议书》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内容不违背有关法令规则,两边由此建立了合法的劳作联系。其间关于薪酬问题,两边对结欠实际及数额均无贰言,故天虹公司尚应给付徐刚薪酬41200元。徐刚以此为由免除劳作联系的行为合法,对其该恳求予以支撑。关于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当违约金120000元的建议,天虹公司提交《事端陈说》以证明徐刚在质量事端中存在差错,提交B品电池核算丢失表证明质量事端形成天虹公司丢失200余万元,并以为根据协议约好:“徐刚确保二年内天虹公司出产的产品均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徐刚违约应付出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后酌情要求徐刚承当120000元。经审阅,天虹公司提交的根据尚不能证明日虹公司出产的产品未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也不能证明日虹公司因质量事端形成丢失的详细金额以及徐刚在质量事端中存在差错,故天虹公司的建议实际不清,根据不足,不予支撑。据此判定:
一、天虹公司付出徐刚薪酬41200元,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天虹公司的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后,天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承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实际外,另查明,上诉人公司产质量量问题的原因是制作产品的质料石墨存在问题,以及公司内部出产技能办理部门未尽责任等原因形成丢失扩展。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当违约金120000元的建议是否建立。一审中,天虹公司提交《事端陈说》以证明徐刚在质量事端中存在差错,提交B品电池核算丢失表证明质量事端形成天虹公司丢失200余万元,并以为根据协议约好:“徐刚确保二年内天虹公司出产的产品均到达国家相应产品规范;徐刚应付出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后酌情要求徐刚承当120000元。在案根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出产的电池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由制作产品的质料等形成,加之公司内部技能办理部门未能有用监控、查验、盯梢测验等原因形成丢失扩展。徐刚在担任天虹公司技能部门主管期间,对发作的质量事端负有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并未规则因劳作者渎职形成用人单位丢失的,用人单位能够向劳作者建议赔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虽规则了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约好违约金的景象,即用人单位可因劳作者违背服务期限的约好而根据专项训练费用建议违约金,或许因劳作者违背竞业禁止的规则而建议违约金。但该法第二十五条一起规则,除上述两种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违约金。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建议违约金不契合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关于因劳作者违约即承当400000元违约金的规则属无效条款。天虹公司要求徐刚承当120000元违约金没有法令根据,不予支撑。据此判定: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属典型的劳作合同争议,首要触及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条款怎么确定的问题。
一、本案中天虹公司建议究竟是罚款仍是违约金
罚款是一种行政性的处分方法,一般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主体来行使。而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归于相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不具有对劳作者罚款的权利,我国《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均未规则用人单位能够对劳作者进行罚款。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对劳作者进行罚款的景象,源于国务院《企业员工奖惩法令》规则。该条规则企业能够对工人进行罚款。现该《法令》已被废止。该法令规则的企业罚款权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其适用主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国家统一下达招工目标,由劳作行政部门选用分配的产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必定的行政办理联系。而《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的实施后,我国的用工准则变更为合同制,合同两边为相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办理的颜色,企业对劳作者无权进行罚款。本案中,天虹公司以徐刚违约给公司形成丢失为由,对徐刚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分决议,其根据的是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因而该“罚款”的本质应确定为违约金。
当然,用人单位为保护正常出产和作业次序,能够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内部奖惩方法,关于员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形成经济丢失的景象,能够视情节轻重采纳扣减必守时间内的绩效薪酬、在必守时期内中止提高职务、减缓薪酬提高进程,直至免除劳作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合平等方法予以处理,但这与本案所涉景象不符。
二、违约金条款的效能怎么确定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本身经济利益考虑,为到达对劳作者高效办理的意图,往往在两边缔结劳作合一起,约好劳作者如呈现违约状况,则需承当高额的违约金,借此“圈”住劳作者。常见的景象是合同中约好劳作者如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或许劳作者未能完结相应作业任务,要求劳作者承当巨额违约金。在当时经济形势不达观,劳作者工作困难的状况下,劳作力商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单边商场,劳作者处于下风位置,劳资两边的经济社会位置不对等。用人单位使用劳作者急于获取一份保持生计的作业岗位的心思状况,在合同签守时往往参加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劳作者显着晦气的不相等条款。针对这种状况,《劳作合同法》初次清晰规则:除法定景象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纠正劳作者在缔结劳作合一起的弱势位置,保证劳作者具有的必定程度的工作自在。依照该法的规则,劳作者应当承当违约金的景象只要两种:一种是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须向用人单位付出以训练费用为限的违约金;一种是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因违背保密责任,须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即便两边在劳作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清晰约好,也因该约好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本案中,天虹公司与徐刚在签定劳作合一起,虽清晰约好了徐刚应在两年内出产出到达国家相应规范的产品及违约应付出相应违约金的法令结果,但因为该约好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对两边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天虹公司无权要求徐刚付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