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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3:29

问: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则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求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求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则,企业获得的各类财 政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批 准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务性资金,是指企业获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务补助、补助、 借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务专项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含企业按规则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 资,是指国家以出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则相应添加企业实收本钱(股本)的直接出资。
因而,对照上述规则,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而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归于财务性资金,且不契合不交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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