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涉及的三大法律问题您知道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1:37
跟着新三板商场的活泼,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向新三板商场进军,可是新三板事务涉及到哪些法令问题?
一、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股东人数能否超越200人的上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本钱商场范畴中一大难题。
2012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其第二条清晰了股东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归入了监管规模。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有关问题的决议》,其第三条清晰规则挂牌公司依法归入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能够超越200人。
2013年 12月26日,证监会就执行国务院决议修正的上述《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并就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出台一系列细则,标志着超越 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文件应该说是为新三板配套的,打破200人上限成为新三板相关于我国场外商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不过,尽管请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东人数能够超越200人,但依据相关文件规则,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在股转体系挂牌时,需求由证监会核准(200人以下则证监会豁免核准),这也给企业挂牌进程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中,券商和律师也主张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尽可能将其股东控制在200人以内。
二、股权代持等股权不明问题怎么核对?
股权代持核对首要要从公司股东下手,向股东阐明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清晰股权代持对公司新三板挂牌转让发生的的法令影响,阐明信息发表的重要性,论述虚伪信息发表会被处分的危险,标明诚信在本钱商场的重要性。
假如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阐明原因,一般状况下,中介机构能够依据股东的阐明进一步核对,提出股权复原的解决方案。
核对中需求执行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以及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阐明、复原代持时应当由两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状况,以及复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胶葛、利益纠葛。
假如股东未向中介机构阐明,中介机构自行核对时仍是能够经过专业的判别查找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加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交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财物出资,与公司高档办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加公司办理的基本状况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有哪些要求?
依据《关于建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求到达以下要求:
(一)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本钱;
(二)有最近接连3年的盈余记载;
(三)关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本钱的25%;
(四)原境内公司我国天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同意,可持续作为改变后所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答应境内我国天然人以新设和收买方法与外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报商务部分批阅;
(六)契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则。
一、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股东人数能否超越200人的上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人上限问题一直是公司与本钱商场范畴中一大难题。
2012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其第二条清晰了股东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归入了监管规模。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有关问题的决议》,其第三条清晰规则挂牌公司依法归入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能够超越200人。
2013年 12月26日,证监会就执行国务院决议修正的上述《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并就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出台一系列细则,标志着超越 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文件应该说是为新三板配套的,打破200人上限成为新三板相关于我国场外商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不过,尽管请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东人数能够超越200人,但依据相关文件规则,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在股转体系挂牌时,需求由证监会核准(200人以下则证监会豁免核准),这也给企业挂牌进程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中,券商和律师也主张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尽可能将其股东控制在200人以内。
二、股权代持等股权不明问题怎么核对?
股权代持核对首要要从公司股东下手,向股东阐明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清晰股权代持对公司新三板挂牌转让发生的的法令影响,阐明信息发表的重要性,论述虚伪信息发表会被处分的危险,标明诚信在本钱商场的重要性。
假如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阐明原因,一般状况下,中介机构能够依据股东的阐明进一步核对,提出股权复原的解决方案。
核对中需求执行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以及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阐明、复原代持时应当由两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状况,以及复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胶葛、利益纠葛。
假如股东未向中介机构阐明,中介机构自行核对时仍是能够经过专业的判别查找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加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交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财物出资,与公司高档办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加公司办理的基本状况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有哪些要求?
依据《关于建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求到达以下要求:
(一)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本钱;
(二)有最近接连3年的盈余记载;
(三)关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本钱的25%;
(四)原境内公司我国天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同意,可持续作为改变后所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答应境内我国天然人以新设和收买方法与外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报商务部分批阅;
(六)契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