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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7:2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依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能研讨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世界贸易公司告贷合同纠纷案有关现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世界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意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宣布询证函核对告贷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则的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后告贷人在信用社宣布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相似,因而,对债款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意向债务人宣布询证函核对告贷本息行为的法令结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令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则进行确定和处理。此复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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