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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6:31
劳作法赋予企业对劳作合同的单独免除权,比赋予劳作者的单独免除官僚小得多。立法上严厉限制企业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保护劳作者的劳作权。可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时,不依法进行。实践中,它们随意或果断地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事例不胜枚举。如采纳“买断工龄”的手法免除员工的劳作合同、以所谓“经济裁人”的名义大面积免除员工的劳作合同、乱用企业界部规章制度与员工免除劳作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峻侵犯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发生上述情况的首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紧缩人工成本,而不管劳作者的利益,采纳各种不合法的手法,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仗自己的强势位置,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过错认识,无限地扩展了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单独免除权,他们过错地以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依据本身的需求,来削减员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动身,对实践上只犯有小错的劳作者,却按严峻违纪来免除劳作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厉纪律”。其实,他们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实践中,为此而引发的劳作争议,在劳作争议案子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4)企业界部短少劳资抗衡机制。许多企业界的工会没有真实发挥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效果,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人仍是企业管理者指使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实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现在尽管规则了工会的权力和企业的职责,但却短少追查违法职责的条款,然后导致《工会法》的实践效能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免除劳作者劳作合同的行为得到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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