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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误导 拒赔理由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1:14
稳妥公司在明知投保车辆属个人的状况下,却让投保人以承揽单位的名义投保,又在车辆发作稳妥事端后以投保单位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为由拒赔,使投保人未能完成稳妥合赞同图。稳妥公司该不该赔?近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 
2001年6月19日,郯城县运达商场家电承揽人佟某经人介绍到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为其一切的日产尼桑2.0轿型小客车(车号为鲁Q-B4452)投保,投保时佟某奉告稳妥公司,该车属其一切,作为其承揽运达商场家电公司的经营活动用车,但该车的挂号车主为杨某,其与杨某之间有签定的车辆一切权属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稳妥公司依据佟某供给的上述状况,进行检查并查验了投保车辆后赞同承保。但稳妥公司让佟某以其承揽单位的名义投保,可保盗抢险和免赔险,保费率可为1.2%,车辆的稳妥金额按31万元投保。所以佟某依据稳妥人的授意,在空白投保单上的投保人栏处加盖了运达商场的公章,随后将投保单交给给了稳妥公司,在稳妥人的指导下只填写了投保人一栏相关状况,其他投保单内容均由稳妥人填写,并注明被稳妥人为杨某,获益人为运达商场。然后由佟某个人当场依照车辆稳妥金额31万元交给稳妥费10963元,稳妥公司为佟某办理了被稳妥人为“杨某”,号码为A2000100405的机动车辆稳妥单。 
该车投保后,于同年8月28日夜停放在佟某家门前被盗,佟某于次日上午7时向郯城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当日立案侦察至今未破案,佟某即于同月30日8时30分向稳妥公司报案。稳妥公司随即派人勘测了现场,佟某于同年11月8日持相关手续到稳妥公司要求索赔,稳妥公司以运达商场不是车辆一切人,对车辆不具有稳妥利益为由回绝赔付。为此,佟某、杨某将该稳妥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查明,佟某所投保车辆日产尼桑2.0轿型小客车Q-B4452属罚没私运车辆,后经财政部分于1999年10月17日依法处理,2000年夏佟某以9万元的价格从别人手中买来。佟某在车辆挂牌核价时,由山东省临沂市车辆置办办公室依据车辆的出厂日期、成色、价格核实该车价值为22.1万元,佟某按该核价金额税交税。 
郯城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佟某在与被告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辆稳妥合同时实行照实奉告责任,而被告稳妥公司在明知投保车辆系佟某个人一切的状况下,却让其以承揽单位运达商场的名义投保,对此承当悉数的民事责任。原告佟某与被告稳妥公司签定的是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属产业稳妥合同领域,合同的主体不存在获益人,所以该稳妥合同适格的主体是被稳妥人原告杨某和稳妥人被告稳妥公司,正反映了签定稳妥合同时的实在主体,故作为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的原告佟某与被告稳妥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严格遵守,被告稳妥公司在呈现稳妥事端后应及时付出稳妥费。投保车辆的实践价值应按车辆挂牌时由车管部分核定的22.1万元价格核算为宜。故被告稳妥公司应按22.1万元付出稳妥费,原告佟某应承当不予支撑部分稳妥费的诉讼费用。杨某尽管是稳妥合同中的被稳妥人和所投保车辆的挂号车主,但二原告佟某、杨某签定的关于车辆一切权的协议书和公证文书,清晰了所稳妥的车辆属原告佟某一切,是其合法产业,被告稳妥公司在与原告佟某签定稳妥合同时也是明知的,故原告杨某在本案稳妥合同纠纷中不享有民事权利、责任联系。原告佟某尽管不是被稳妥车辆的挂号车主,却是该车的实践车主,对投保车辆具有稳妥利益。而且系本案稳妥合同中的真实投保人,虽与稳妥合同填写的投保人纷歧,是被告稳妥公司的稳妥人形成的,并不影响原告佟某在本案稳妥合同中当事人的位置,故原告佟某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所发生的民事权利、责任均应由原告佟某享有。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定: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佟某车辆稳妥金22.1万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160元由原告佟某担负1335元,被告稳妥公司担负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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