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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抵扣问题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0: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首要,假如企业发作固定财物提早作废不归于上述增值税法令规则的不得抵扣景象,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其次,因为商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下降,不归于财产丢掉,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财物评价减值发作的流动财物丢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则,关于企业因为财物评价减值而发作流动财物丢掉,假如流动财物未丢掉或损坏,仅仅因为商场发作变化,价格下降,价值量削减,则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中规则的非正常丢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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