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股权要如何处理税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1:52(一)股权转让协议实行结束与否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结的,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根据此规则,假如股权转让协议现已实行,实行的标志是受让人现已向转让方付出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则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中止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回收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完结、收入未彻底完结,跟着股权转让联系的免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则,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准则动身,纳税人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则,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需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行结束与否的税收担负问题,假如不想实质上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挂号,不要付出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的未实行结束,能够退回协议,能够节约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税务处理
1、转让股权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判别规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契合下列景象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财物份额的。其间,被出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子、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财物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财物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景象。
2、转让股权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三种核定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依照下列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财物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净财物或股权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被出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子、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财物占企业总财物份额超越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供给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作股权转让且被出资企业净财物未发作严重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出资企业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选用以上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能够采纳其他合理办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