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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合伙协议书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4:28

合伙企业是日子中常见的一种运营方法,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那么针对合伙协议书咱们应该怎么签定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合伙协议书
(范本)
缔结合伙协议人:
以上建议合伙人建议树立山东 律师业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清晰本所的性质及安排方法,确认合伙人之间的权利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业务所挂号处理方法》、《合伙律师业务所挂号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则以及本所规章,整体合伙人在相等、自愿和洽谈一致的基础上,到达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起恪守。
第一章 律师业务所
第一条 本所是建议合伙人 、 、 依照《律师法》等法令法规及行政处理规章,在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建议树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审阅挂号的合伙律师业务所。
第二条 本所称号:
英文:
作业居处:
第三条 本所根据“自愿组合、一起出资、共担危险、同享堆集”的准则,施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处理、自我开展的运行机制。内部施行民主处理,树立健全民主处理安排或机制,拟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存案,并仔细施行。在施行中,主动承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辅导、查看。
合伙人对本所产业享有处理权和一切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四条 本所整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在国家法令法规规则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作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仔细施行法令援助职责等各项法令规则的职责。
第五条 本地址处理和执业过程中,自觉承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处理和辅导。
第六条 本协议自收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安排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职责以及本所与聘任人员之间权利职责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各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与法令法规及本所规章规则相冲突的,均视为无效,应当按法令法规的规则以及本所规章的规则施行。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八条 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挂号收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存案之补偿合伙协议上载明的、享有本所处理权以及产业一切权、对本所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作业的执业律师。
后续参与的合伙人有必要契合《律师法》等法令法规规则之条件以及本所规章规则的条件,并施行本规章规则的必备参与之程序。
后续参与合伙人有必要与建议合伙人签定补偿合伙协议。
建议合伙人与后续参与的合伙人,对外总称合伙人。
第九条 本所建议合伙人为:
名字: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名字: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名字: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名字: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名字: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担任人及部分担任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正本所规章、合伙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
(四)监督本所财政、监督合伙人会议抉择施行状况的权利;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则退出合伙的权利;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产业具有一切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根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享有获得劳动酬劳、劳动保护、养老、医疗、赋闲稳妥及福利待遇的权利;
(八)合伙协议约好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当下列职责:
合伙人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处理规则,仔细恪守规章,保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所的整体利益发作冲突时,应当以本所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首要承当下列职责:
(一)恪守本所规章和合伙协议,施行合伙人会议抉择;
(二)恪守律师业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所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四)依法承当法令援助职责;
(五)按年度完结律师执业证注册,坚持其执业律师身份;
(六)恪守作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笃守信,勤勉敬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危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诽谤本所律师及其他律师业务所执业律师,自觉保护本所得利益、声誉和形象;
(七)仔细完结合伙人会议交给的作业任务;
(八)不得以其他安排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令服务作业,不得从事与本一切竞赛联系的业务;
(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运营性活动:
(1)仲裁员;
(2)非盈利性的职业协会会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不得移用本所财物,或私行将本所名下的财物假贷别人或为其他个人、单位债款供给担保;
(十一)保存本所隐秘。未经合伙人会议赞同,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秘要信息。但当法令法规有规则或大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表有关信息;
(十二)合伙人对下列严峻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陈述职责:
(1)离岗时刻超越一个月;
(2)社会兼职状况;
(3)出国、出境;
(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
(5)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丢失的危险。
(十三)依法交税。
(十四)合伙协议约好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未经本所规章规则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以为该合伙人在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的状况下,该合伙人应当事前声明其态度和身份。
第三章 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及合伙人出资方法及比例
第十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由上述合伙人以现金方法出资。详细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
名字: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名字: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名字: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名字: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名字: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上述合伙人有必要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将出资交纳至指定帐号,供验资运用。
第十五条 本所的出资总额根据本所的开展状况,经合伙人会议经过,能够添加或削减出资额,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增、减资应当根据规章规则的程序进行 。
第四章 财物处理、财政制度、收益分配及债款承当
第十六条 本所的产业归合伙人一切,本所的产业包含:
(一)合伙人依照协议规则交纳的出资;
(二)本所根据法令法规、规章和协议规则提取的各项基金;
(三)本所未分配的税后赢利;
(四)以本所的名义置办的各项动产和不动产;
(五)本地址执业过程中构成和堆集的常识产权;
(六)契合法令法规及规章、协议规则的其他合法产业。
第十七条 合伙人交纳的出资,由整体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第十八条 本所的各项基金、未分配的赢利,由合伙人依照合伙人会议确认的比例按份共有。
本所的亏本和债款,由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按份承当。
第十九条 本所树立作业开展、执业危险、训练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详细提取数额,由合伙人会议结合本所实践,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则提取。
第二十条 本地址执业过程中构成和堆集的常识产权,归整体合伙人共有。但在本所未停止前,不对退伙或被开除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以本所名义置办的各项动产和不动产,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一起共有。
除合伙人还有约好,前款规则之动产与不动产所发作的任何费用,由合伙人根据前款规则之比例承当。
第二十二条 本所各合伙人的出资及以本所名义获得的收益以及堆集的财物,在合伙联系存续期间,为整体合伙人之共有产业,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在合伙联系存续期间,由本所统一处理,一起运用,未经清算或合伙人会议赞同,不得私自切割、挪作他用、搬运、私分。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悉数或部分财物。
非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任何合伙人不得将本所产业借与别人运用或为别人债款作担保。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资,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赞同。合伙人退出或被开除时,有必要一起转让其在本所的出资。当合伙人无人受让时,适用本所减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后续参与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出资时,受让数额、方法须经合伙人会议评论经过。后续参与的合伙人因不能受让别人的出资时,应适用本所增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所严厉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要求,树立健全财政处理制度,树立规范的财政帐簿,加强财政处理,严厉施行法令法规所确认的职责,承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政府有关部分的监督和查看。
第二十七条 依法交税,依法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树立执业危险保障制度,每年提取必定数额的业务收费用于购买律师执业职责稳妥。详细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规则另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的薪酬性收入,施行 薪酬制,由合伙人会议另行拟定详细规范。
第三十条 聘任律师及其他行政人员的薪酬性收入,选用固定薪酬加奖金的方法付出,详细方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拟定,并在聘任合同中加以清晰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所的赢利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伙人薪酬、作业经费、聘任律师和行政人员的薪酬以及养老、医疗、赋闲稳妥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开销的节余部分。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各合伙人的资格、作业数量、业务收费、作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施行职责状况等归纳状况,依照规章规则,确认合伙人年度赢利分配计划并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所年度呈现亏本(即赢利为负数,以决算陈述或审计陈述为准),则合伙人在该年度不进行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所对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本所堆集的产业缺乏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合伙人对外清偿超越应承当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的债款由其个人承当。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因退伙或被开除的,有权获得合伙协议规则的产业数额以及其他利益,但有必要对其退伙或开除前的债款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以及施行其他相应的职责。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超越应当承当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其合法承继人有权依合伙协议获得被承继人逝世时在本所中应当切割的产业,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承继。
第三十五条 后续参与合伙人应对其参与合伙前本所构成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补偿职责,但补偿后,能够向其他负有补偿职责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因合伙人的成心或严峻过失致使本所发作债款的,应有负有职责的合伙人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其他合伙人承当了补偿职责的,有权向负有职责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因本所聘任律师的成心或严峻过失给本所构成丢失或债款的,合伙人在承当补偿职责后,有权向该聘任律师追偿。
第五章 律师业务所内部处理安排及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安排,由本所整体合伙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有权根据规章和合伙协议规则,抉择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本所的开展规划;
(二)评论、赞同本所的年度作业陈述;
(三)推举、革除律师业务所的主任。
(四)经过本所处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的有关人选;
(五)审议、赞同本所的年度预决算陈述及其他会计报表;
(六)抉择本所合伙人薪酬分配方法、业务收入结余分配计划和亏本补偿计划;
(七)抉择聘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规范以及酬劳、养老、医疗、赋闲稳妥及福利规范;
(八)抉择合伙人的参与、退伙及开除;
(九)修正规章或合伙协议;
(十)抉择本所字号、居处的改变;
(十一)抉择分所的树立和吊销;
(十二)抉择本所的兼并、分立、联合、闭幕、停止;
(十三)抉择本所产业切割及出资的增、减以及转让;
(十四)对一次性转让、处置、置办、付出超越 元的严峻产业事项作出抉择;
(十五)拟定、修正本所规章制度;
(十六)抉择本所常识产权的处置;
(十七)抉择聘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聘任规范与解聘规范;
(十八)赞同本所的清算计划;
(十九)抉择本所产业出借及为别人债款担保;
(二十)吊销、纠正日常处理安排违法、不妥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合伙人会议以为有必要由其抉择、赞同的事项。
前条所列事项,除规章、合伙协议的修正及吸收后续参与合伙人、抉择本所产业出借及为别人债款担保需求整体合伙人投票表决一致赞同方为有用,其他事项须经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到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假如有小数,则小数点后边第一个数字施行四舍五入)赞同方为有用。但本规章相关条款还有规则的,依照该条款的规则施行。
触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含开除、革除)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成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说,且该解说应在成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合伙人对解说仍有贰言的,可恳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中有关争议处理的条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施行一人一票制。所构成的合伙人会议抉择,参与会议的合伙人及未到会会议的合伙人的署理人均应在抉择上签字,由主任签发。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招集,整体合伙人应当参与,因故不能参与者,可书面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定见。无故不参与者,视为抛弃表决权,对所构成的合伙人会议抉择视为认可,并在合伙人会议记载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作出书面文字记载,并由到会会议的合伙人在记载上签名。到会会议但无故拒不签字者,在会议记载上作出文字说明,推定其在合伙人会议记载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的一切表决由作业人员记载在案,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签字。因特殊状况无法到会会议的,可书面托付其他合伙人表决或选用传真表决,过后予以补签。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署理两名以上的未到会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人会议的抉择承当职责。假如合伙人会议抉择因违背法令、法规、本所规章,致使本所遭受丢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在表决时曾标明贰言并将贰言记载于会议记载的合伙人可革除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记载应作为本所的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应定时举行,由主任招集,主任无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招集。每年一月和七月定时举行。
会议的时刻、地址、需求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或计划,在会议确认的日期之前三日内告诉各合伙人,并由各合伙人签收。
第四十八条 经半数以上(如有小数,则小数点之后第一个数字施行四舍五入)合伙人提议,并列明需求评论、审议或抉择的事项,能够举行暂时合伙人会议,主任有必要招集。合伙人无故不参与暂时合伙人会议,视为主动抛弃表决权,对所构成的会议抉择视为认可。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拟定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以保证合伙人会议的作业效率与科学决策。
第五十条 本所根据开展需求,能够树立处理委员会,处理委员会为本所的民主处理安排,在合伙人会议的领导下独立开展作业。
在未树立处理委员会之前,由本所主任代行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一条 处理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处理委员会除主任外,其他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推举发作。
处理委员会成员施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本所主任为处理委员会的担任人。
一名合伙人不得一起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第五十二条 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及作业程序,在处理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规章规则另行拟定。
第五十三条 本所根据开展需求,能够树立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为本所的民主处理监督安排,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独立开展作业。
在未树立监事委员会之前,由合伙人会议从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中推选一名合伙人担任监事,监督合伙人会议抉择施行状况以及处理作业状况。
第五十四条 监事委员会由本所副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监事委员会除本所副主任以外的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推举发作。
本所副主任为监事委员会的担任人。
一名合伙人不得一起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监事委员会成员施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责及作业程序,在监事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规章规则另行拟定。
第六章 律师业务所改变、停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所改变称号(字号)、规章、合伙协议、居处、担任人、合伙人时,应当在该事项发作后一个月内,到审阅挂号机关处理改变存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个人请求,一名以上合伙人引荐,整体合伙人赞同,能够参与本所,成为本所的合伙人:
(一)具有专职律师身份和五年以上律师执业阅历;
(二)在本所接连执业一年以上;但特别优异或本所急需的律师人才,经合伙人一致赞同,可不受在本所接连执业一年以上的年限约束;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品德杰出,身体健康;
(五)未受到刑事处分(过失犯罪在外)或行政处分以及职业纪律处置记载;
(六)供认本所规章;
(七)自愿交纳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出资额。
第五十八条 参与合伙人的入伙程序:
(一)请求人将书面请求交引荐人,由引荐人填写引荐定见后,提交本所主任;
(二)本所主任根据本规章以及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掌管举行合伙人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评论、表决,并抉择新参与合伙人的出资额;
(四)主任将合伙人会议抉择告诉请求人;
(五)新参与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签署规章、协议或补偿协议;
(六)新参与合伙人在合伙人抉择规则的时限内交纳出资;未在规则期限内缴清的,视为主动抛弃入伙;
(七)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根据自己志愿,可书面请求退伙,但有必要施行退伙手续。
第六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合伙人为当然退伙:
(一)逝世或被宣告逝世;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因不契合法定条件致使执业律师身份丢失;
(二)因病或其它事由难以在本所作业或接连二年每年执业时刻低于六个月;
(三)一年内二次无故不参与合伙人会议的。
(四)被法院强制施行其在本所的出资并在三个月内未补齐;
(五)严峻违背规章规则和合伙协议的约好;
(六)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其他应当退伙的景象。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
(一)合伙人自愿请求退伙的,需提早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请求,由合伙人会议作出书面赞同退伙抉择,并处理结束有关交代手续,报司法行政机关存案。退伙时刻以合伙人会议作出抉择的时刻为准。
(二)合伙人应当退伙或当然退伙的,依合伙人请求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退伙抉择,在处理结束有关手续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存案。退伙时刻以合伙人会议作出抉择的时刻为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伙人会议能够将其开除:
(一)合伙人违背法令法规、作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峻的;
(二)合伙人因其差错给本所构成严峻经济或声誉丢失的;
(三)不恪守本所规章或不施行、不适当施行合伙人协议约好的职责或不施行本所规章制度的;
(四)其它应予开除的。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被开除的程序:
合伙人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经过,并以书面告诉方法(或布告方法)送达被开除合伙人,开除自告诉送达时收效。
本所根据收效的合伙人会议抉择,到原审阅挂号机关处理存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被开除的,在承当相应职责或施行结束补偿职责后,能够获得应有的产业比例(但本所的常识产权在外)。
被开除的合伙人应当依照收效的合伙人关于开除的抉择,处理有关交代手续。
第六十六条 呈现下列景象之一,本所应当停止:
(一)本所合伙人缺乏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财物缺乏十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缺乏;
(三)合伙人会议一致赞同停止;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应予闭幕的其他事由呈现的。
第六十七条 本所停止时,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合伙人组成。
清算期间,合伙人和聘任律师不得执业。没有办结的法令业务,由律师业务所与托付人洽谈处理。
第六十八条 清算方法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合伙律师业务所处理方法》和本所规章、协议另行拟定,并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由清算组安排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所清算后的产业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未办结的法令业务的费用;
(三)清算日之前聘任律师和行政人员应得的酬劳;
(四)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五)应交纳的税款;
(六)本所债款;
(七)按合伙协议规则的方法由合伙人进行切割。
本所产业未按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则清偿前,合伙人不能进行分配。在清偿完第(一)至(六)项后产业如有剩下,由合伙人按个人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七章 合伙争议的处理
第七十条 本所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发作争议,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评论表决。除对因产业发作争议不服合伙人会议抉择的能够经过司法程序处理外,其他事项应当遵守合伙人会议的抉择。
第八章 违约职责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严厉恪守本协议。合伙人因违背本协议约好及规章规则,给本所及其他合伙人构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九章 协议的解说与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担任解说。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或经合伙人一致赞同,根据规章规则程序,能够进行修正。修正后应签定书面协议,并报审阅挂号机关存案后收效。
第十章 协议收效及其它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经整体合伙人签字并经审阅挂号机关核准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在施行中未触及的事项,经合伙人一致赞同,能够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平等的效能。
补偿协议经审阅挂号机关存案后收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案各一份,具有平等效能。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本协议之外签定的与合伙业务有关的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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