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1:16[案子回放]
A修建公司在某建造项目招投标中以6200万元的报价中标。5日后,两边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并报送建造行政部门存案。同日,两边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好由A建司为发包人前期工程垫资1200万元,并将合同价款由6200万元添加到6500万元,并约好补充协议具有优先适用性。后发包人以该补充协议未经存案为由拒不付出垫资款及添加部分的工程款。
[律师分析]
一、怎么确定“是非合同”。是非合同,是指在建造工程招投标中,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量,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定的、价款存在差异或实行方法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间一份作了挂号、存案等公示,而另一份则恰恰相反。实践上,“黑合同”便是发、承揽两边实践实行的合同,但见不得光,不能摆在桌面上的合同;“白合同”则是揭露的,可摆在桌面上的合同,但却得不到实践实行,仅是为了存案。
二、“是非合同”在法令适用上的抵触及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1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据此可知,中标的施工合同是应该存案的,并且一旦存案,该合同就成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仅有依据。
笔者以为,一概否定“黑合同”效能的做法并不稳当。由于在工程实践中,当事人签定的不表现两边实在意思表明的“白合同”无一例外都是为了敷衍有关部门的监督查看,只流于形式而不是为了实践实行,并且也不能苛求施工内容原封不动。上述司法解说规则的意图在于严厉修建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兼有维护承揽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修建法》等法令中触及“是非合同”效能的相关法令标准均属管理性强制标准(违者处以罚款等),而不是效能性制止标准,依据《合同法解说二》规则,不该一概否定“黑合同”的效能。依据公平合理的民法准则,只需“黑合同”的有关实质性内容没有下降工程质量标准,没有损害到不特定投标人的利益,改变内容确是工程施工所需,以及等等,就应当优先适用“黑合同”中的约好,至于对违背行政法管理性标准的行为,主张作出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三、垫付承揽的效能确定。跟着最高人民法院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说的出台,对垫资已作有用处理。笔者以为,有关行政管理性标准不允许垫付施工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承揽人、农民工利益及保证工程质量这一底线,但如对垫付作无效确定,反倒会损害上述应维护的利益,而保护非好心建造方的利益,故按有用确定契合方针及法令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