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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告医院,钢板固定手术后钢钉断裂获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4:07
患者告医院,钢板固定手术后钢钉开裂获补偿
法院从头审理后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孙某在卫生院住院医治期间,发作医疗事故,形成孙某危害,卫生院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依据法律规定,卫生院应补偿孙某医疗费、残疾日子补助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丢失合计200192.12元的25%即50048.03元,博爱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定。
事例
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金城乡勾栏村的孙某,因交通事故左股主干骨折,在医院承受钢板固定手术后,因为两根钢钉开裂使骨折处依旧错位,不能恢复,为此,孙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补偿。近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件,判定某乡卫生院补偿患者孙某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丢失50048.03元。
2009年8月18日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乡卫生院,确诊为左股主干骨折,次日承受钢板固定手术。术后,孙某一向按卫生院医师的医嘱进行恢复训练,但左腿一向不能曲折。2009年11月1日,孙某在卫生院复查时,发现受伤骨痂已显白色,但骨折处依旧错位,两根钢钉开裂。因为职责补偿、后续医治问题,两边屡次洽谈未果,孙某先后两次在焦煤集团中心医院住院医治,花医疗费25087.90元。2009年10月27日,孙某及其爸爸妈妈在确保不到卫生院捣乱的情况下,卫生院以救济款给付孙某5000元。
2010年8月19日,孙某将卫生院申述到博爱县法院。审理期间,经焦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孙某病历归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当细微职责。2011年8月10日,博爱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两边均不服均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博爱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从头审理。审理中,孙某提出司法判定请求。2014年1月23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判定:卫生院对孙某的医治过程中存在差错,医学参加度为25%;孙某的左下肢危害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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