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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5:55
《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对事端当事人和稳妥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无足轻重的效果,在稳妥理赔中是必不行少的依据资料。因为它在房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检查规模,稳妥人习惯了采纳“拿来主义”,必定给稳妥企业带来巨大的依据危险和运营危险。  
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公安部制定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中的有关规则,《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检查规模。因其特别的方位,稳妥人形成了一种思想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依据来对待,采纳了“拿来主义”,给稳妥企业留下巨大的依据危险和运营危险。鉴此,笔者以为,不宜“拿来”,应对其进行依据检查后方可作为依据予以采信,以防备危险。  
一、从事端当事人的状况来看,《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作为依据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损坏,客观上要求稳妥从业人员对其依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依据《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调停收效后任何一方不实施的、公安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端处理过程中,事端处理机关虽然具有必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停效能弱于司法调停,不具有法令上的强制力,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稳妥人的诉讼本钱又会相应加大。最显着的一例,关于伤残者或其家族的精力危害补偿恳求,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撑。而依据《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则:因稳妥事端引起的任何有关精力危害补偿,稳妥人不担任补偿。
因为《条款》和有关法令在危害补偿方面的差异,必定程度上促进被稳妥人挑选行政调停。可是行政调停之路并非坦道。因为道德观念的歪曲及社会不法力气的搅扰等要素的影响,法令法规的威望受到了应战。调停时伤残者或其家族不是据其本身在事端中所负职责的轻重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方法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恳求,而是经过某种有形或无形的钳制手法来强逼车方就范,到达其意图,一者出于为防止进入诉讼程序的考虑,二者又能赶快处理事端补偿胶葛,被稳妥人往往被逼作出退让。承当比职责更重的危害补偿金,这已是十分遍及的现实。另一方面,在稳妥补偿中存有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也因为前述的原因,在被稳妥人支交给第三者的补偿额必定的状况下,职责轻,取得的稳妥补偿少;职责重,取得的稳妥补偿多;稳妥成了一个经济杠杆,无形中鼓舞车方承当更重的事端职责,在补偿中处于更有利方位,这也是不争的现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而,关于稳妥车辆与未稳妥车辆、行人之间发作的交通事端,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职责险的状况下,采纳《方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则的景象,或其它景象,驾驶员自动包办起事端的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为在今后的稳妥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奠定好依据根底,这类景象也是层出不穷。  
二、从职责确认主体的状况看,《事端职责确认书》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损坏,相同须进行依据检查。客观上说,《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职责确认人依据现场查勘资料结合有关法令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定论,与其它资料比较,应该说具有不行比较的优越性、威望性、客观性,体现可信度高,但这并不能代表它的悉数。它能否反映事端客观状况,受多方面要素的限制。
一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能否收集到全面足够的现场资料,能否由外至内,沙里淘金,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端本来面意图客观资料;
二是法令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资料与有关法令法规有机结合;
三是职业道德要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是确认程序和取证方法,一份合格的法令文书或行政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不只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而,它不行防止地受主、客观要素的限制,在必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毋庸讳言,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作的交通事端,确认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伤者这个弱势群体,也为了利于其本身更方便地进行危害补偿的调停作业,在区分职责时天然或不天然地向有利于伤者方发作偏移。  
综上所述,这种受事端当事人的成心行为,职责确认人的成心行为或渎职行为,而出具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从方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对此,笔者暂界说它为方式上合法、内容上不真实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它作为理赔的依据,清楚明了不合规。
1、偏离了依据的根本特点——真实性。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则,依据有必要查验现实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稳妥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相同也不破例。不进行依据检查而采信与有关法令法规的精力相违反。《民法通则》的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遵从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准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则当事人应当遵从公平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力和职责;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合同无效。《稳妥法》第二条规则: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遵从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准则,上述所指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其实质是被稳妥人凭借方式上合法的法令文件把该由本身承当的社会本钱和法令本钱转嫁到稳妥公司承当,无疑加大了稳妥人的运营本钱和运营危险,违反了法令的公平准则和最大诚信准则。
2、《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直接关系到稳妥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依据《条款》第二条规则:稳妥人按照《方法》和稳妥合同的规则给予补偿第二十条规则:依据稳妥车辆驾驶员在事端中所担任,车辆丢失险和第三者职责险在契合补偿规则的金额内实施肯定免赔率,负悉数职责的免赔20%,负首要职责的免赔15%,负平等职责的免赔10%,负非有必要职责的免赔5%。因而,有必要采纳审慎仔细、客观全面、科学公平的情绪来确认现实、区分职责、采信依据,才干使稳妥两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一起抑止事端当事人和职责确认人对事端职责确认的随意性。 
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虽然稳妥人无权改动其特点,可是稳妥人仍应有活跃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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