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5:54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标准投资者生意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生意行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矩》等规矩,现就详细实行相关规矩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投资者及其共同行动听经过本所竞价生意系统或许大宗生意系统生意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归于《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规矩的“经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
二、投资者及其共同行动听经过上述途径添加或削减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矩的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规矩实行陈述和布告责任,且在规矩的期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资者及其共同行动听具有权益的股份发作变化虽未到达法定份额,但导致其具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现实发作之日起三个生意日内由上市公司发表提示性布告。
提示性布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名字或称号;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份额;本次持股变化的数量、份额、日期及方法。
四、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托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免除限售请求时,应当一起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事务规矩的许诺文件。
五、对违反本告诉或本所其他有关规矩的投资者,本所将按照《上海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矩》、《上海证券生意所生意规矩》和《上海证券生意所证券反常生意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矩,采纳相应监管办法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告诉。
上海证券生意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