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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2:58

为进一步标准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存的非答应行政批阅和撤销行政批阅后续处理的告诉》(渝国税发(2004)184号)的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暂行方法》(渝国税发(20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暂行方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履行。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舞和支撑我市软件产业开展,进一步标准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章 规模和条件
第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供给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供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供给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一般交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出售,其出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则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从头规划、改造、转化等作业,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出售的不适用本方法。
一般交税人自营出口或托付、出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本方法。
一般交税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产品以及托付别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对软件产品出产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定后,颁布软件产品挂号证书,一起,将挂号后的软件产品名单抄送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下发到各区县(市)局,作为能够享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从同意挂号之日起,该软件产品可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材料报送及承认
第五条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担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阅和对软件产品出产企业进行处理和监督查看。
第六条 一般交税人请求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阅表》(见附件);
(二)所属期的财务报表;
(三)增值税交税申报表;
(四)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增值税交税查看陈述;
(六)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同意的列入正式名单的软件企业及产品目录文件的复印件;
(七)重庆信息产业局颁布的软件产品挂号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需求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审阅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一般交税人的请求后,应对一般交税人填写的《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阅表》及有关材料,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软件产品名单和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阅。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结束一般交税人应退税款。
第四章 处理、监督
第八条 一般交税人必须将请求退税当月及其曾经的增值税应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然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处理退税。
第九条 一般交税人伴随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品同时出售的软件产品,其软件产品的出售额应独自开具出售发票或在同一张出售发票上独自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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