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属于合法交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3:11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一再攀升,导致商场呈现大批无产权证房地产生意,由此呈现一些无产权证的房地产生意胶葛案件。根据规则,没有完结产权过户手续,仅以两边合同约好所谓的“合同房”生意归于不合法生意,一旦呈现胶葛,合同两边都无法得到法令的充沛维护。
2013年6月25日,被告杜先生(卖方)、原告胡先生(买方)签定《房地产生意协议》,约好被告将其悉数36871平方米的土地及4700平方米房子和地上悉数建筑物等附属物悉数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100万元。被告在刊出抵押权后,原告付出被告房地产转让定金300万元,土地证也交由原告保管,在两边处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再付出被告房地产转让费1800万元。一起被告奉告原告未办房产证,两边还约好必须在2013年11月底前完结房子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未在约好时刻内完结,即视为违约,被告应双倍补偿原告合计600万元。
原告、被告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因为消防手续不齐全无法在约好期限内处理房产证,所以原告以合同违约把被告告上法庭,恳求判被告双倍付出违约金600万元,并持续全面实行合同。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规则,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被告两边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协议》合法有用,应受法令维护。但因没有办完房子产权登记手续,从法令上无法确认所涉房产的权属,故两边签定的合同实践已无法实行。而被告未能按约好时刻处理完结房子登记手续,有客观因素存在,虽关于原告的职责存在不确认性,但被告已构成违约是现实,理应由被告承当违约职责。法院以为,合同中未约好违约金,原告恳求被告付出300万元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撑,但无法判令强制过户,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持续全面实行两边于2013年6月25日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协议》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一审判定下达后,原、被告两边关于判定成果都不满足,所以提交了上诉恳求。二审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则,在通过全面查验后,以为在协议签定的第二天,原告将消防“现场踏看记载”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其作为处理房产证的材料直接递交到相关部分,一起证明被告2014年4月20日才知道曾经有消防“消防踏看记载”的。二审法院以为消防大队的现场踏看记载不是消防大队的行政许可。“现场踏看表”不是办证的有用材料,并确认了房子产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原告负有首要职责,所以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判定,并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