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4:58
(一)一般土地胶葛案件有必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则,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分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干按规则依照司法程序处理。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动土地现状,不得损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出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和改变附着物。
(三)前史上现已达到有协议、协议,或已拟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议乡规民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则和党的方针的,予以保护,不合理的部分能够进行恰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胶葛应根据现行党的方针,作具体分析。经过细心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定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方针,根据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处理定见,切忌用简略、果断、混为一谈等处理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胶葛应根据现行党的方针精力和法律规则,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争议未处理前,如无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则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暂时运用单位运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两边均须遵守,不得托故损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鼓动大众捣乱,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脚踏实地准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前史变迁状况和实际运用状况,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处理。
(八)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运用权。
(九)处理土地胶葛触及各有关部分的,应同有关部分一起洽谈,正确处理好部分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一起管好用好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动土地现状,不得损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出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和改变附着物。
(三)前史上现已达到有协议、协议,或已拟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议乡规民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则和党的方针的,予以保护,不合理的部分能够进行恰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胶葛应根据现行党的方针,作具体分析。经过细心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定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方针,根据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处理定见,切忌用简略、果断、混为一谈等处理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胶葛应根据现行党的方针精力和法律规则,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争议未处理前,如无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则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暂时运用单位运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两边均须遵守,不得托故损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鼓动大众捣乱,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脚踏实地准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前史变迁状况和实际运用状况,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处理。
(八)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运用权。
(九)处理土地胶葛触及各有关部分的,应同有关部分一起洽谈,正确处理好部分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一起管好用好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