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2:55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能够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理由是:(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处理职权是依据法令、法规授权而获得的。我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第33条规则: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背治安处理的人作出正告或许50元以下罚款的处分。这是法令、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令、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功能组织的法令权限作出的特别规则。据此,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处分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准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详细行政行为承当相应的职责。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依据法令、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理活动。可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遭到利益驱动,对处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乃至超支处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处理相对人等候处理,最终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标准的行为,一旦诉诸法令,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可是,法院假如要求处理相对人改变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本来不具有的职权具有了,本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本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成果就不必定了。这种状况的存在,简单形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是:(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处理职权是依据法令、法规授权而获得的。我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第33条规则: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背治安处理的人作出正告或许50元以下罚款的处分。这是法令、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令、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功能组织的法令权限作出的特别规则。据此,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处分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准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详细行政行为承当相应的职责。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依据法令、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理活动。可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遭到利益驱动,对处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乃至超支处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处理相对人等候处理,最终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标准的行为,一旦诉诸法令,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可是,法院假如要求处理相对人改变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本来不具有的职权具有了,本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本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成果就不必定了。这种状况的存在,简单形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