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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8:04

市区各社保分局,市社保、医保、信息中心,本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针,进步市区居民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经市政府赞同,对《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障试行方法》(温政发〔2007〕51号)的财务补助规范作如下调整:
一、第六条 第(三)项:“其间户籍联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用财务补助。”调整为:“其间户籍联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个人交纳330元,财务补助120元。”
二、第六条 第(四)项:“其他参保居民个人交纳450元。”调整为:“其他参保居民,个人交纳330元,财务补助120元。”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财务补助规范从2010年1月5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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