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7:40
「案情」原告:我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被告:我国安全稳妥公司。199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货品运送稳妥合同,保单号为J00221923167.稳妥标的为原告外购92PMK—777925HK合同项下货品磷酸二氨,数量21150吨,稳妥金额按标的CIF加一成为4233892.56美元,承保条件为我国人民稳妥公司1981年1月1日发布的海洋货品运送稳妥条款,悉数险附加短重险(包含仓至仓条款)。原告投保的磷酸二氨由“丰康”轮承运,于1992年8月11日在天津新港靠泊,到港仓奇数应为35400吨,其间包含原告所属磷酸二氨21150吨。据商检公估数字,短卸率为5.8‰。卸下的货品悉数进入天津港务局第二港埠公司203、204、207号码头库房内。同年9月1日,天津港遭受特大海潮突击。货品被海水浸泡,受损严峻。9月3日,原告电话告诉被告,被告即托付勘验代理人我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原告提取的磷酸二氨查验定损。10月17日,被告安全稳妥公司北京代表处以编号平保京理(1992)171号函表明拒赔,称其所承保的该批货品的稳妥职责已在出险前停止。原告诉称:依据稳妥合同仓至仓条款规则,稳妥人稳妥职责在货品出险时没有停止,海潮属悉数险规模之内,被告应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提单货品数量为21150吨,扣短卸率5.8‰和灌包耗损率6‰,应提20901吨。除海潮前提取的8499.9吨外,海潮发作时,仍有12401.1吨在港区库房,遭到海水侵泡。依据被告勘验代理人出具的“货品破损判定陈述”,其间袋装1813.4吨估损80%;1960吨袋装估损50%;散装2967.6吨估损100%,折合丢失合计5398.32吨。要求被告补偿其稳妥标的因稳妥事端所受丢失1087191.75美元;短重丢失3047.59美元;施救费用人民币50522.59元;因迟付赔款的利息54966.19美元以及其他丢失人民币118.16万元。被告辩称:由其承保的J00221923167号保单项下的货品受损后,经就事端现场的查勘,已于1992年10月17日致函原告,清晰表明了拒赔理由和依据。依据稳妥条款三(一)规则,稳妥人的职责,从货到卸货港,收货人提货后运至其库房,或提货后不运往自己的库房,到对货品进行分配、分配、涣散转运时停止。而本案原告在货品卸离海轮后,并在出险前,已将8500吨灌包运往各地用户,构成了条款中的“被稳妥人用作分配、分配”的现实,并因此而停止了稳妥人的职责。所以对原告的该批货品丢失,被告已没有补偿义务。被告以为,原告于1992年4月20日已将被稳妥货品悉数卖给案外人我国农垦物资公司,并且在该批货品运抵天津新港前已将提单转让,原告因此失去了诉权和可保利益。被告还以为,稳妥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天津新港,收货人在港口无自己的库房。当收货人提货后,把悉数货品存放在港区库房时,港区库房则视为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最终库房,因此构成了稳妥职责停止的条件。「审判」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5月16日签定的前述稳妥合同,承保条件是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海洋货品稳妥条款(1981年1月1日)悉数险(包含仓至仓条款),附加超越装运总量0.5%的短重险。上述货品由“丰康”轮承运,自登那德逊威尔至新港。原告于签定稳妥合同当日,已将稳妥费13548.46美元支交给被告。载运货品的“丰康”轮于1992年8月11日在天津新港靠泊,随后将船上所载包含原告以及其他收货人的35400吨散装磷酸二氨(商检公估数为35195吨,短卸205吨,短卸率为5.8‰)悉数卸入天津港第二港埠公司203、204、207号码头库房内。原告作为TPA—3号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在“丰康”轮抵港前托付我国对外贸易运送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和我国农垦物资公司代理提货。至1992年9月1日止,原告共提取磷酸二氨8499.9吨,并对此进行分配、分配运往河北、吉林等地。9月1日,天津港部分码头、库房遇特大海潮灾祸。“丰康”轮所卸包含原告所属的12401.1吨磷酸二氨遭海水浸泡形成丢失。依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总公司天津分公司货品破损判定陈述成果:袋装磷酸二氨1813.4吨受海水浸泡后,部本分货已呈糊状,并有少数丢失现象,部本分货已结成硬块,货品内所含有用成分下降,估损80%;1960吨部本分货受海水浸泡后已结硬块,估损50%;散装2967.6吨受海水浸泡后,呈糊状及泥状,部分受海水冲击后丢失。为了避免第2次海潮侵袭,港方虽将所剩的破损货品运往安全场所,但经化验剖析货品内所含的有用成份严峻下降,已无法运用,估损100%。以上货损共折合5398.32吨。海潮发作后,因对港存货品进行施救,原告支付了所发作费用人民币50522.59元。尔后,原告向被告索赔。同年10月17日,被告清晰表明对该批货品的丢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