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1:16
农民工多数是在修建行业从事作业,在修建行业作业一般是由包工头付出劳作酬劳,而不是由修建的施工单位,这种状况就存在劳作联系确定的问题,那么农民工劳作联系确定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案情]
包工头杨某向一修建公司承包了部分泥工装饰工程。2012年5月,杨某请农民工肖某比及工地做工,从事拌和混凝土,楼面清渣作业。杨某与肖某约好薪酬按每天100元核算。2012年9月8日,肖某在整理楼面时不小心被清渣机碾轧右脚,构成右脚额危害并五跂缺失。修建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了意外损伤稳妥。2013年3月12日,肖某向裁定组织提起劳作裁定要求承认自己与修建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裁定委以为,因为修建公司将工程发包的目标杨某不具有劳作用工主体资格,其发包行为违法,因而两边签定的承包协议无效。修建公司还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商业稳妥,与公司有身份上的从属联系,按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据此判决确定肖某与修建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修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修建公司与肖某没有现实劳作联系。
[不合]
关于本胶葛中民工与修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存在两种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能够确定存在劳作联系。建议这种观念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清晰规则,修建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薪酬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依此文件,能够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作联系。二是修建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薪酬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归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作,施工单位是实践利益获得者,因而,应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确定存在劳作联系。其理由主要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定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归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不能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作联系。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不契合劳作联系的本质要件。
劳作联系是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相对安稳的具有劳作内容的权利义务联系。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应该从两边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所具有的本质要件来剖析。关于劳作联系具有的要件,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就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下发的告诉中清晰: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该告诉清晰了确定劳作联系判别根据,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联系,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联系。
本胶葛中,肖某自认受雇于包工头杨某,详细从事杨某组织的混凝土拌和、楼面整理作业,薪酬亦由包工头杨某担任结算和发放,而杨某与施工单位系分包联系(承包联系),并不承受施工单位的办理、束缚、分配,根本不遵从施工单位有关作业指令,与施工单位没有身份从属联系,不具有劳作联系的特征,与施工单位没有构成劳作联系。
二、部分标准性文件不能作为法令标准直接适用。
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的(2005)12号文件系部分标准性文件,该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相冲突的。该司法解说第11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因安全出产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分包事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许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该条实践上也直接阐明包工头雇佣人员与修建企业没有雇佣联系。司法解说具有法令效力,能够作为法令标准适用,而标准性文件并不能作为法令标准直接适用。
当然,修建企业违法分包的,虽不能确定民工与修建企业为劳作联系,但农民工的权益也并不是得不到法令保护,如农民工在作业中发作事端后,能够雇佣联系为由,恳求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一起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
包工头杨某向一修建公司承包了部分泥工装饰工程。2012年5月,杨某请农民工肖某比及工地做工,从事拌和混凝土,楼面清渣作业。杨某与肖某约好薪酬按每天100元核算。2012年9月8日,肖某在整理楼面时不小心被清渣机碾轧右脚,构成右脚额危害并五跂缺失。修建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了意外损伤稳妥。2013年3月12日,肖某向裁定组织提起劳作裁定要求承认自己与修建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裁定委以为,因为修建公司将工程发包的目标杨某不具有劳作用工主体资格,其发包行为违法,因而两边签定的承包协议无效。修建公司还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商业稳妥,与公司有身份上的从属联系,按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据此判决确定肖某与修建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修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修建公司与肖某没有现实劳作联系。
[不合]
关于本胶葛中民工与修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存在两种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能够确定存在劳作联系。建议这种观念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清晰规则,修建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薪酬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依此文件,能够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作联系。二是修建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薪酬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归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作,施工单位是实践利益获得者,因而,应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确定存在劳作联系。其理由主要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定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归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不能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作联系。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不契合劳作联系的本质要件。
劳作联系是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相对安稳的具有劳作内容的权利义务联系。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应该从两边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所具有的本质要件来剖析。关于劳作联系具有的要件,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就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下发的告诉中清晰: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该告诉清晰了确定劳作联系判别根据,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联系,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联系。
本胶葛中,肖某自认受雇于包工头杨某,详细从事杨某组织的混凝土拌和、楼面整理作业,薪酬亦由包工头杨某担任结算和发放,而杨某与施工单位系分包联系(承包联系),并不承受施工单位的办理、束缚、分配,根本不遵从施工单位有关作业指令,与施工单位没有身份从属联系,不具有劳作联系的特征,与施工单位没有构成劳作联系。
二、部分标准性文件不能作为法令标准直接适用。
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的(2005)12号文件系部分标准性文件,该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相冲突的。该司法解说第11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因安全出产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分包事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许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该条实践上也直接阐明包工头雇佣人员与修建企业没有雇佣联系。司法解说具有法令效力,能够作为法令标准适用,而标准性文件并不能作为法令标准直接适用。
当然,修建企业违法分包的,虽不能确定民工与修建企业为劳作联系,但农民工的权益也并不是得不到法令保护,如农民工在作业中发作事端后,能够雇佣联系为由,恳求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一起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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