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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人的阅卷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6:17
公诉案子在检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答应]享有阅卷权/会晤权/通讯权。
一、权力享有程度:
1.辩护律师独立/完好[不需通过同意答应]地享有阅卷权。
2.一般辩护人只要通过检法答应才能够行使阅卷权。
二、权力享有期间:
1.公诉案子自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
2.公诉案子自法院受理案子之日起。
三、阅卷权的权力内容:
1.阅卷权的3种行为:
A.查阅;
B.摘录;
C.仿制:[法院规矩]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
(2)阅卷权的规模:本案的檀卷资料[检察院规矩:檀卷资料包含案子的诉讼文书和依据资料]。
(3)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A.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评论笔录;
B.有关其他案子头绪的资料。
(4)阅卷的收费:
A.只能收取仿制资料所必要的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字的费用。
B.成本费收取的规范应当全国一致,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分核定。
【律师提示】
①阅卷三个功用:
A.了解控方的依据有无瑕疵/依据系统是否完好;
B.通过阅卷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进程在程序上有无违法之处;
C.通过阅卷发现新的依据头绪,为收集查询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做准备。
②辩护人阅卷权的意义:
A.辩护人有权查阅/摘录/仿制案子的檀卷资料;
B.辩护人只能在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只能够在检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包含侦办阶段】方可查阅/摘录/仿制案子的檀卷资料;
C.辩护人能够查阅/摘录/仿制的资料规模为檀卷资料。
③我国现行法令规矩的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令未明确规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卷存在着极大的危险】。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辩护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
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成本费;法令援助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应当免收或许减收费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2012年]
第四十七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答应辩护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
檀卷资料包含案子的诉讼文书和依据资料。
第四十八条 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或许请求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分应当对请求人是否具有辩护人资历进行检查并提出是否答应的定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答应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讯的,能够要求看守所或许公安机关将信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关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请求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或许请求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不予答应: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遗失罪行、遗失同案犯罪嫌疑人需求补充侦办的;
(三)触及国家秘密或许商业秘密的;
(四)有现实标明存在串供、消灭、伪造依据或许损害证人人身安全或许的。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许通过答应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由案子管理部分及时组织,由公诉部分供给檀卷资料。因公诉部分作业等原因无法及时组织的,应当向辩护人阐明,并组织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公诉部分应当予以合作。
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能够派员在场帮忙。
辩护人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采纳复印、摄影等方法,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成本费用。关于承办法令援助案子的辩护律师仿制必要的檀卷资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许免收。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托付的律师自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资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子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一切资料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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