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8:02世界商事裁定的程序与国内商事裁定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应两边当事人恳求,须有裁定协议,由当事人自主挑选适用法令,裁定规矩,依两边当事人提交的现实和依据作出判定。假设当事人授权,也能够依非法令的,公平友爱准则作出友爱判定。
假设说宽和是双赢的话,那么判定就只有一个赢家。一起,赢输的程度也要用金额或其他特征加以量化。不乏趣味性的现象是,裁定庭一旦作出判定,它自己的历史使命便完结了。至于判定自身的命运怎么,能否得到实行,或许被吊销,它是即便想管也力不从心了。由于作出判定今后,裁定庭便人走庭散了。与此构成明显对照的是,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定是能够担任究竟的。实行判定也好,吊销判定也好,都需求搬运“阵地”,都改变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了。判定作出今后,当事人胜败已定。作为胜诉方,他当然期望败诉方能自觉地实行判定责任。这也是法令和裁定规矩的要求。如我国《裁定法》第六十二条规矩:“当事人应当实行判定”。如联合国贸发会裁定规矩规矩:“判定应书面作出,且是结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毫不迟疑地实行判定,”世界商会裁定院裁定规矩规矩:“凡判定书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将争议按本规矩提交裁定,各方当事人均负有毫无拖延地实行判定的责任”。国外有人计算,在实践中,判定大都都能得到自觉实行。这正是商事裁定工作赋有旺盛的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在世界商事裁定实践中,并非每一判定都能被责任方当事人自觉实行。当责任方不能自觉实行责任时,权力方的可选方法便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假设我国当事人在世界商事裁定判定中归于胜诉方,那么他就应当要点研讨裁定判定的供认和实行方面的有关问题。我国的裁定法论著者较少对供认和实行的差异进行专门研讨。在这方面,英国的艾伦·雷德芬和马丁·亨特合著的《世界商事裁定法令与实践》作了很精确、很有特征的研讨和定论。作者在该书中以为,供认是一个防御性的程序,只需得到供认就能够了,而不用或不用实行。比方,争议两边对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问题发作的争议在判定中已清晰由A享有,且该标的物已经在A的操控之中。当事人B对此持有异议。A为了使自己的成功效果得到稳固,须向法院请求供认。法院若供认了裁定判定,不存在实行问题,A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便稳固了。该书作者以为,相对而言,实行便是一种进攻性的程序。供认不必定需求实行,实行则必定包含了供认。实行便是成功方向责任完成权力,“把你的变成我的。”作者以为与纽约条约的“供认和实行”提法比较,1927年的日内瓦条约的用语“供认或实行”更为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