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康医疗康复器械公司诉汪渭文不执行股东会决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5:37
案 情 原告:上海启康医疗恢复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汪渭文。 1995年4月,原、被告经洽谈抉择一同出资建立有限职责公司——上海启康创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两边拟定的公司规章规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间原告认缴的出资额为90万元,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公司自运营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运营期限为10年。规章对公司的主旨和运营规模、股东的权力和职责、股东会、董事会等也作了规则,原、被告在公司规章上签名、盖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大卫在规章上也签了名。同年6月,原、被告缴足各自出资,经挂号机关审阅,于6月14日被核准注册建立了创立公司,由被告任公司董事长。6月22日,创立公司以内部转帐为名,向原告付款100万元。9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大卫与被告就创立公司有关改变事项进行洽谈,签署《会议协议》一份,两边赞同原告让出创立公司的出资,另行洽谈转让事宜;创立公司更名,由被告处理详细手续;由被告保管创立公司公章;被告确保在原告转让出资和公司更名办好前不以创立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事及相关活动;原告对创立公司的商事活动不承当法令职责。12月,被告未经股东会经过,私行修正了公司规章,并据此向工商局处理了改变挂号,运营规模添加“附设分支组织”一项,并挂号建立创立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运营场所开设在密云路284号。之后,在被告掌管下,创立公司在密云路284号对外运营,从事运营活动。原告要求被告中止运营活动不成,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启康医疗恢复器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以个人身份与原告合股,建立以原告香港母公司称号“启康”命名的内资公司——创立公司,其间原告出资90%,被告出资10%。不久,被告要求原告退出创立公司,由被告单独运营。两边洽谈后缔结协议,一致赞同转让原告的出资,创立公司更名,被告在经过合法手续前不得私行运营。但被告不管许诺,对外用着原告母公司的名义,经销原告同类产品,给原告构成了极大的声誉危害和经济损失。现要求供认原告在创立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被告当即中止创立公司的不合法运营活动,并承当该公司的悉数债款,补偿因被告的运营活动而使原告运营额削减的经济损失30万元。审理中,原告添加诉讼恳求,要求中止创立公司。 被告汪渭文答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自相矛盾且无根据,既要供认其股东位置,又不乐意承当职责。据被告所知,创立公司的另一股东是陈大卫而非原告,被告在密云路运营是经工商局挂号的,并非不合法运营。假如原告作为出资一方,《会议协议》未加盖公章,是没有法令效能的。创立公司依法建立,没有理由中止或闭幕。 审 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承受公司规章,出资兴办公司,是创立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被告于1995年9月27日签定的《会议协议》,是两边关于创立公司严重事项的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组成、职权及会议记录等规则,该《会议协议》应视为是股东会抉择。 被告作为创立公司的另一股东和公司董事长,应对整体股东担任,实在实行其职责,确保该协议的实行。被告不按协议行使其职权,逾越权限修正公司规章,显属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职权及第五十九条关于“董事、监事、司理应当恪守公司规章,忠诚实行职务”的规则和公司规章的行为,应当承当过错职责。 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不予支撑。原告要求被告承当创立公司的悉数债款,并中止创立公司,可依有关规则程序另行处理,本案不予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则,于1996年11月15日作出如下判定: 一、供认原告上海启康医疗恢复器械有限公司对创立公司出资90万元,出资份额为90%,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二、被告汪渭文中止创立公司的运营活动,于判定收效之日实行。 三、对原告上海启康医疗恢复器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汪渭文补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被告汪渭文不服一审判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上诉人)又以已与原告(被上诉人)达到宽和协议为由,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上诉人的撤诉恳求于法无悖,予以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则,于1997年3月14日裁决: 允许上诉人汪渭文撤回上诉。 评 析 本案是一同关于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资历及一方股东违背协议是否应承当法令职责的胶葛。所触及的法令问题有:怎么确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的资历?股东能够状告身兼董事长的另一股东吗?原告的恳求是否都能够经过本案诉讼处理? 1。本案原告是创立公司的股东之一,应享有股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则:“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财物获益、严重抉择方案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由此可见,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便是指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力、承当职责的自然人或法人。要成为公司股东,出资是最少也是抉择性的条件。作为现代企业首要方法的公司,其首要特征之一是股东出资的产权方式,即公司以股东出资行为为根底而建立。股东按自己参加拟定的公司规章的规则,足额交纳所认缴的钱银、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使用权等产业,并向公司让渡产业所有权,这是获取股东资历和股东权力的最基本方法和本质条件。本案中,原告供认公司规章,在公司规章上签名盖章,并实践实行了出资的职责,注册挂号的有用文件上记载其是股东。而陈大卫在公司规章上签名,是其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但其未出资,也没有作为股东记载在公司挂号的有用文件上,陈大卫是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 需求留意的是,创立公司建立之后,一大笔资金从创立公司转给原告,诉讼中当事人对此均语焉不详,难以扫除此举有抽回出资之嫌。假如原告抽回出资是否就丧失了股东的资历或许权力受到约束了呢?对此,法令没有清晰规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则,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有抽回出资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直至追查刑事职责。这是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权力与职责一致性的要求。股东不承当法定职责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但并不因而掠夺该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资历。 2。关于股东是否能够状告身兼董事长的另一股东的问题 创立公司是仅有原、被告两个股东出资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组织,依法行使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方案、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修正公司规章等职权。在本案中,原、被告关于创立公司改变事宜的洽谈会议,实践上便是创立公司股东的议事活动。从处理问题的内容来看,会议所抉择的事项归于股东会职权规模的严重事项。其间清晰被告担任实行与其董事长身份相等的处理公司更名、保管公章等详细事务,并约束被告擅用职权,即在原告转让出资、更名办好前暂停公司的运运营务活动。由此可见,对该会议协议,既可看作好像公司规章相同是股东联系上的契约行为,而在股东之间发作约束力,更应视为是表达公司意思的股东会抉择,对整体股东和公司组织具有遍及的约束力。被告违背会议协议,在完结转让出资、公司更名前即进行运营活动,且擅改公司规章,作为在协议上负有实行职责的股东,未按约好的内容实行,应对其他股东承当违约职责。作为公司董事长(实践上是实行董事)不实行股东会抉择的事项,则构成对公司自己毅力的违背和股东严重抉择方案的权力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则,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实行股东会抉择的行为,应承当法令职责。据此,法院受理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之间触及民事权益的胶葛案件,并无不妥。 3。关于原告的诉讼恳求是否能在本案中一并得到处理的问题 这是一个剖析原告各项诉讼恳求别离根据何种法令联系的问题。原告在申述时和诉讼中,提出了5项诉讼恳求。第1项恳求是要求供认原告在创立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这是原告根据股东之间的联系,建议自己享有股东权力而向其他股东提出的。第2项恳求是要求被告当即中止以创立公司名义进行的不合法运营活动,该恳求是建立在股东与股东和股东与董事长两层联系根底之上的。第3项恳求是要求被告承当创立公司的悉数债款,原告提出此项恳求的原意是被告私行以创立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营活动,致使公司担负债款,或许发作亏本,被告由此应当承当经济职责。对此能够理解为被告不实行股东会抉择的行为给公司构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则,董事、监事、司理实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的规则,给公司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而,遭受危害的公司自己应当成为受偿主体,建议补偿的诉权归属公司。该项恳求与前两项恳求所表现的法令联系有所不同,应当另行处理。第4项恳求是要求被告补偿因被告的经济活动而使原告运营额削减的经济损失30万元。提出该恳求的根据是被告用“启康”的商号运营与原告相同类型的产品,挤占了原告的产品商场,运营收入削减而受损。不难分辩,该争议应属不正当竞争联系的规模。原告以此为根据向被告建议股东联系上的受偿权力,显有不妥,法院不该支撑。第5项恳求是要求中止创立公司,即闭幕创立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自愿闭幕由公司自己的毅力抉择,其方法要件是公司规章或股东会抉择。假如原告有意闭幕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同,构成表达公司毅力的股东会抉择。除非对股东会抉择的效能发作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法院予以供认外,直接向法院申述恳求闭幕公司,无法令根据,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