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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自己拥有的著作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8:16
作品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力。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作品权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规则,当事人供给的触及作品权的草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权挂号证书、认证安排出具的证明、获得权力的合平等,能够作为依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视为作品权、与作品权有关权益的权力人,但有相反证明的在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职责,而把相反的职责面向了被告。
可是在诉讼实践中,许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力。比方: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则,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标准。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许多权力:歌词单上的署名能够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能够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作品权和邻接权标识也能够证明上述权属。可是,许多唱片公司都无视这一权力,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标准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乃至商号的简称列在作品权和邻接权标明的后边;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乃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许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作对立。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而,作品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重视留下自己权力的依据,在作品上正确标准地署上自己的姓名。关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挂号,包含计算机软件作品权挂号,这样一旦发作胶葛,就有充沛的依据证明自己的权力,才好维权。
关于版权挂号,许多权力人不认真对待。尽管作品权属从作品完结之日就自动发生,毋需通过挂号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仿制和传达的速度十分之快,作品权人对仿制和传达媒体的操控有难度。作品一旦通过多个途径广泛撒播,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必定困难,而作品权挂号证书是证明作品权属的有力证明,因而,自动请求作品权挂号是证明自己作品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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