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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7:52
保管合同物的所有人,因本身保管不变,或许存储空间有限等原因,不能很好保管该物的,能够挑选让别人代为保管。那么,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保管合同又称寄予合同、存放合同,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一方将物交给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许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许称为寄予物,交给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存放人,或许称为寄予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供给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供给保管存放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能够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能够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则: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好保管费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搬运占有权,不搬运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合同法第372条规则: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好,不然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许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阐明保管合同的建立是以交给标的物为规范的,这样的合同归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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