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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两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9:16

收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收据行为是指以发作、改变或消除收据的权力义务联系为意图法律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涂抹、制止背书、付款、确保、承兑、参与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收据行为是收据当事人以担负收据债款为意图的法律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确保、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样式作成收据并交给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含“作成”和“交给”两种行为。所谓“作成”便是出票人依照法定样式制造收据,在收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因为现在各种收据都由必定机关印制,因此所谓“作成”仅仅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罢了。所谓“交给”是指依据出票人自己的志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自己志愿的行为如偷盗收据不能称作“交给”,因此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收据权力与别人。收据的特色在于其流转。收据转让的首要办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给。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收据行为,只要持票人才干进行收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收据权力的行为,收据一经背书转让,收据上的权力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许诺担负收据债款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托付联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必定付款,持票人为确认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假如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当职责,不然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与承兑。参与承兑是指收据的准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收据债款人的利益,替代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挠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收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逝世、流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作。  
(5)确保。确保是指除收据债款人以外的人为担保收据债款的实行、以担负同一内容的收据债款为意图一种隶属收据行为。收据确保的意图是担保其他收据债款的实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许诺负肯定付款职责的一种隶属收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收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肯定付款职责,不管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管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许即便发票人撤回付款托付,付款人均须按规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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