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2:41在产业转让合同中约好“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当”,不该包含个人所得税,不然,构成税收躲避,归于私法权力乱用的无效行为。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因产业转让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情 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1日,该公司股东为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协作公司和王xx等20多名个人。2004年12月22日,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好:王xx将持有的沈阳广利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xx,转让进程中发作的全部费用由张xx承当。协议签定后,张xx将转让费给付原告。2005年,沈阳市当地税务局东陵分局以沈地东税处字(2005)第150112166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xx按“产业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原告以被告对协议约好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当的事项,被告没有实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实行股权转让协议,为其交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并要求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
裁判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用,两边现已实践实行。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全部费用”中并没有其他费用,即合同中所称的费用就是应该由原告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于2004年12月22日签定的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对合同两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该依据诚笃信用原则彻底实行,即被告应该承当原告因转让股权所发作的个人所得税。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则,判定:被告张xx实行转让合同责任,承当原告王xx因转让股权发作的个人所得税。
宣判后,张xx不服,以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说到的全部费用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恳求吊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首要问题是股权转让进程中所发作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承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则,股权转让人是交税责任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责任人,交税人应当依照产业转让所得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产业转让人即王xx是交税责任人,张xx是个人所得税扣缴责任人,应当实行代扣代缴责任。王xx建议两边在协议中已清晰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张xx交纳,即两边在协议中约好转让进程中发作的全部费用由受让人承当。王xx及其托付代理人向法院供给了多份其他转让人的证言,称两边在洽谈进程中首要争议的问题是转让价格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因而能够确定两边在洽谈转让进程中现已明知该问题的存在,但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税、费是不同的概念,因为两边约好不明,应当依据税法的规则,由产业转让人承当交纳责任,原判由受让人承当转让人因转让股权发作的个人所得税不妥,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判定:吊销一审判定;驳回王xx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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