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个人购房 符合两种情形须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9: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契合有关景象的房子或其他产业,不管所有权人是否将产业无偿或有偿交给企业运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什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列举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景象:企业出资购买房子及其他产业,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告贷用于购买房子及其他产业,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告贷年度终了后未偿还告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获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获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盈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获得的上述所得,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铺购买者个人签定协议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铺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必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铺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租借运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铺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借而获得的房子租借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上述景象的购买者个人少开销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产业租借所得,依照“产业租借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产业租借所得的收入额,依照少开销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则的租借月份数均匀核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