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3:41为支撑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来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方针作出清晰,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22号)文件,该文件规则履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出资主体改变与否直接影响到单位土地、房子契税的减免状况:
1、若出资主体没有发生改变
关于在改制过程中出资主体没有发生改变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接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2、若出资主体发生改变
关于在改制过程中出资主体发生改变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悉数员工:
(1)与原事业单位悉数员工签定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作用工合同的,对其接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2)与原事业单位30%员工签定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作用工合同的,对其接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子权属,折半征收契税。
特别提示: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法获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财税[2010]22号文件规则的契税减免税规模,应按规则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