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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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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根据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根据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适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许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材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只要自己陈说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根据的,其建议不予支撑。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在外。
根据确定的准则是什么
两边当事人对同一现实别离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满足的根据否定对方根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子状况,判别一方供给根据的证明力是否显着大于另一方供给根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根据予以承认。数个根据对同一现实的证明力巨细,能够按照下列准则确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造的公函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根据、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许通过公证、挂号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根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根据;
(4)直接根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根据;
(5)证人供给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根据的证明力无法判别导致争议现实难以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准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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