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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23:30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办机关提请批捕的案子,应指定专人检查其所移交的檀卷资料和依据等是否完全,法令手续是否齐备。
2.检查檀卷资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子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检查后提出是否同意逮捕的定见。
3.作出决议。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子检查后,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同意逮捕或不同意逮捕的定见,经部分负责人审阅,报请检察长同意或许决议,重大案子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作出决议后制造《同意逮捕决议书》或《不同意逮捕决议书》,送公安等侦办机关履行。
对公安等侦办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同意逮捕案子,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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