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6: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现已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财物办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法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除依照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应当选用投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外,方可采纳协议方法。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依照国家规则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地点等级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则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施行。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方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城市规划和土地商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案经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商场等指定场所,或许经过报纸、互联网等前言向社会发布。
因特别原因,需求对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同意机关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则及时向社会发布。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案应当包含年度土地供给总量、不同用处土地供给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刻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案发布后,需求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案,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