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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及对策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0:33
家庭暴力是发作在家庭规模内,是当时损坏婚姻家庭、损害妇女、儿童和白叟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具有适当危害性的行为。家庭暴力不只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峻损伤和要挟,并且还会损坏家庭的安稳和安定,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展要求各走各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详细的界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构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首要包含夫妻间的暴力、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试从家庭暴力法令既社会要素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扼要讨论。一、构成家庭暴力的法令要素1、界定不明确上述《司法解说(一)》所作规则是现在我国对家庭暴力最威望的法令界定。但该司法解说有必定的局限性,比方扫除了性暴力、将没有构成结果和口头要挟的行为(俗称冷暴力)扫除在家庭暴力的规模之外,无法包括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家庭暴力逐渐晋级。2、立法缺少现在从家庭暴力的实体法上来看,存在着规则过于原则性,缺少可操作性,且救助途径缺失的缺陷,别的法令的滞后性也,使法令对家庭暴力的事前防备缺少,特别缺少对正在发作的家庭暴力的法令救助。从“暴力”规模和确定上看,现行立法着重对身体的暴力,而对精力暴力等未作调整。别的,家庭的封闭性也使“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变得十分困难。3、责任不明确《妇女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分以及城乡底层大众自治安排、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供给救助。”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慰、调停。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慰、调停,公安机关应予以阻止。”但上述法令对各部分职权规则的很含糊,难以有用构成合力,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二、构成家庭暴力的社会要素1、前史原因几千年来,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柢固,许多家庭还受此种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以为把握家庭经济权利的家长,对家族当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权,从而使干与与损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化。直至今日,崇尚男性对女人暴力、爸爸妈妈对子女惩戒的前史传统,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当然也存在家庭暴力的施行者为女人的单个案子,这也是近些年来所提出的。2、经济原因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位置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期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心静静贡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撑,因某些机会而敏捷致富,社会位置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表现,所以要求家庭成员肯定遵守其毅力,不然就出言无状,大打出手。3、观念滞后缺少救助途径清官难断家务事,大多数人以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归于其他家庭的“内政”不能干与其他等认识,因此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商场。由于家庭暴力关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爱情要素。司法人员以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现在我国救助途径很少,关于急于脱节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供给紧迫帮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思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彻底保证,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阻止。三、相关对策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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