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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定制度可以取代已签的内退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8:55
[案情]
刘某是某单位内退员工,于1999年3月与单位签定一份《内退合同》。之后,刘某一直在外务工。跟着客观景象的开展,2005年单位屡次经过举行员工大会等民主程序拟定了新的运营管理准则,后续又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并已向整体员工公示。该准则也规则了有关内退人员薪酬待遇发放规范。其发放规范比《内退合同》的规范要偏低,遂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依照《内退合同》规范发放薪酬。
[不合]
已签内退合同新定准则能否替代?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支撑刘某的诉请,依照《内退合同》规则的规范发放薪酬。由于该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理应依照合同约好实行。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驳回刘某的诉请,依照现行准则规则标示发放薪酬。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签定的《内退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但跟着客观景象发生变化,该单位根据本身状况拟定了新的运营管理准则。作为一名单位员工,理应遵从单位的规章准则,且该准则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拟定,又合法,也进行了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第四条之规则,经过民主拟定的规章准则,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则,并已向劳作者公示的,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根据。”因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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