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1:52网友发问:
请求补领成婚证、离婚证需求契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规则,受理补领成婚证、离婚证请求的条件是:
(一)婚姻挂号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挂号成婚或许离婚,如今依然保持该情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标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则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提出请求,填写《请求补领婚姻挂号证声明书》(附件10)。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是指: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处理成婚挂号应当提交自己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应当共同;不共同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许常住户口簿丢掉,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处理成婚挂号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处理成婚挂号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处理成婚挂号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二)自己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裔处理成婚挂号应当提交: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
(二)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处理成婚挂号应当提交: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