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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9:35

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准则是债务保全的重要方法,原本是一项民事法令准则,现已引进到税法范畴,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的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位权准则作出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等作出了较为翔实的规则,使债务人代位权诉讼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直接移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在某种含义上也是对税法这种特别的债的特点的承认。为使税务机关正确行使代位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交税人及其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本文试就税收代位权诉讼准则作以理论阐释。
一、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因素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令主义、租税法令主义、税收法定准则、合法性准则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有必要由法令加以规则,税法的各类构成皆有必要且只能由法令予以清晰规则;征纳主体的权力责任只以法令规则为根据,没有法令根据,任何主体不得交税或减免税收。[1]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根本准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令准则,[2]是现代民主准则和法治准则在税收关系上的会集体现。[3]学者们不但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称谓、内在存有不同的表述,并且对该准则的内容所持观念各异。代表性的观念有三准则说和七准则说。三准则说以为,税收法定准则包含课税要素法定准则、课税要素清晰准则、程序合法准则(或称交税合法性准则)[4]。七准则说以为,税收法定准则包含课税要件法定准则、课税要件清晰准则、合法性准则、手续保证准则、制止税收协议准则、制止类推适用准则和制止溯及既往准则。[5]上述准则中既有税收实体权力责任法定,又有税收程序法定。税收程序法定准则能够保证税收权力的完成和促进税收责任的实行。
税收代位权诉讼准则作为一种税收诉讼准则,是税收程序法定准则的详细体现。日本闻名税法学者指出,税收诉讼从维护交税人的权力动身,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税收诉讼准则确实定是税收法定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6]该学者所说的税收诉讼由不服行政机关的申述和税收行政诉讼构成。事实上,税收诉讼还应有税收民事诉讼、税收刑事诉讼。税收代位权诉讼便是一种税收民事诉讼;税收诉讼应从维护交税人的权力和国家税收利益两个方面动身,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收诉讼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由之意。
二、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征管权债务化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理论以为,税收是国家凭仗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方式,在交税过程中,交税机关长期以来习惯了以国家权力的化身呈现,站在国家本位的立场上。从学者们对税收的界说能够略见一斑。有学者以为,有学者以为,税是国家凭仗政治权力,依照预订标准,无偿地征收什物或钱银而构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7]有学者以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完成其功能的需求,凭仗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8]有学者以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完成其功能的需求,凭仗政治权力,运用法令手法,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会集一部份社会产品所构成的特定分配关系;[9]有学者以为,税收指国家为完成其功能的需求,依照法令规则,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参加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标准方式。[10]上述理论是我国大都税法学者对税收的根本知道。现在,已有闻名税法学者建议税收为一种公法上的债。[11]这一理论的提出和这一观念的建立,既导致与税收相关的理论发作严重革新,又对税收立法、法律、司法、遵法以及税收法治建造发生久远影响。税收之债,便是作为债务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恳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交税人实行交税责任的法令关系。[12]在税收之债法令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其代表人,交税人是债务人。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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