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负有房产税的代缴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9:17由房子的一切者或运营者将其一切或运营的房子交给房子的顾客运用,房子顾客经过定时交给必定数额的租金,获得房子的占有和运用权力的行为。那么承租人负有哪些责任呢?下面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带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根本案情2002年,某个体工商户从某市居民处租了一间50多平方米的小店做服装生意,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选用定时定额的方法征收税款。2003年,主管税务机关在施行税务稽察后,要求某个体户就其所承租运用的房产补缴房产税。但个体户以为房产税按规则应由租借人交纳,并因而屡次找房东洽谈但房东不肯交纳,主管税务机关遂要求承租方先予代缴房产税。案情剖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一切人交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第十二条“个人租借的房产,不分用处,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则,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而,个人租借房子,应按房子租金收入交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宅租借商场税收政策的告诉》(2000-12-7财税[2000]125号)第二条“对个人按商场价格租借的居民住宅,其应交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之规则,个人租借房产的,应当按其所获得的租金,按12%的税率交纳房产税;若个人租借的房产归于寓居用房,且用于寓居的,则减按4%的税率交纳房产税,即租借房产的交税责任人为租借方而非承租方。可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租借房子房产税征收办理的告诉》(1998-11-10国税发[1998]196号)第五条“对在收拾查看中找不到租借人的,可规则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责任人”,及附件第四条第一项“对租借房子征收房产税,租借房子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则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能够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则的方法将《交税告诉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找到租借人并告诉其进行交税申报并交交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规则的限期内找到租借方并交交税款的,视为租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交纳房产税”之规则,对租借的房子尽管应由租借方交纳房产税,但假如租借方未按规则主意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承租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找到租借人,并责成租借人申报交纳房产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则限期内找到租借方并让其交交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代扣代缴税款。因而,在税务机关向个体户送达《交税告诉书》,并规则在什么时间内应找到租借方,让其按《交税告诉书》的要求交交税款,而个体户却不能找到,或许尽管找到了但不能让租借方按规则交交税款的情况下,应由个体户先行交纳房产税。不然,主管税务机关无权要求个体户代缴房产税,而应由租借方自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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