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一方父母帮助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0:17关键词: 存款 出资 赠与 分家 折价款
争议焦点:D向A还贷银行账户划入的20万元,究竟是对A个人的赠与仍是对A、B的一起赠与?离婚时该怎么切割房产?
案子称号:离婚胶葛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96号
法院观念:婚后D将20万元划入A的还贷账户内,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爸爸妈妈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景象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则,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确认D系向A、B的一起赠与。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方)A。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方)B。
一、关于婚姻基本情况
A、B于2000年自行相识爱情,2003年2月8日挂号成婚,A系再婚,B系初婚,2004年5月20日生育一子C。A、B婚前及婚初爱情较好,近年来,两边为日子小事、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并自2009年9月起分家至今。分家期间,所生之子C随B一起日子。
二、关于产业
上海市延安西路房子是挂号在A名下之产权房,产权挂号日期为2002年10月21日,该房购买价为60万元。审理中,经两边协商一致承认该房的商场总价为350万元,婚后合计归还房贷本金为348,572.47元,利息为17,265.91元,合计365,838.38元。A的母亲D在2004年1月30日以本票的方法划入A用于归还房贷的账户20万元。
各方观念
A不服原审判定,上诉称:D向A还贷银行账户划入20万元的行为,应确以为是对A一方的赠与。因而,用于延安西路房子婚后还贷的夫妻一起产业实为165,838.38元。恳求依法改判为延安西路房子归A一切,A给付B 486,166元。
B辩称:D的赠与是对夫妻两边的一起赠与,原审对此确认正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则,能够证明D是赠与两边的。D没有根据证明其赠与是赠与A个人的。不同意A的上诉恳求。
法院观念
原审法院以为:延安西路房子系A的婚前产业,该房产权归A一切。该房的婚后还贷中,D曾以本票方法向A名下用以还贷的银行账户中划入20万元,对此法院以为,其时A系该房典当借款的主贷人,放贷银行天经地义每月从A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A未举证证明其母D在划款时的目的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确认该钱款系D对两边的赠与。综上,该房的婚后还贷均为夫妻一起产业,此外B还可分得该房增值部分中平等份额的折价款。
二审法院以为:婚姻的根底是夫妻爱情。原审根据A、B夫妻爱情已决裂的现实,判定两边离婚,两边均不持异议,二审法院予以保持。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D向A还贷银行账户划入20万元的性质确认,首要,关于D向A还贷银行账户划入的20万元,究竟是对A个人的赠与仍是对A、B的一起赠与。本案中,A于婚前购买延安西路房子,婚后其母将20万元划入A的还贷账户内,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爸爸妈妈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景象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则,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确认D系向A、B的一起赠与。原审确认该款系D对两边赠与所论述的理由,二审法院予以认可。A以为该赠与系对其个人赠与的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用。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清晰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归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产业购买房子并按揭借款,产权挂号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该房子应当确以为其个人产业;其原理就在于婚后房子物权的获得是根据婚前的债款转化而来的。因而,在离婚切割产业时,该房子仍为个人产业,相应地剩下未归还的债款也为其个人债款;对已归还的借款中归于爱人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本案系争房子是当事人A婚前借款购买且产权挂号在自己名下,婚后A、B一起还贷的,根据上述规则及原理,系争房子的产权应归归于A一切,但A应当付出B相应补偿款,付出补偿款的规范应是两边婚后一起还贷所开销金钱的二分之一及其相应增值部分。
另在A、B婚姻存续期间A的母亲D向A名下归还房贷的账户划入20万元,A建议是D赠与其一方的,而B则建议是赠与A、B两边的。本案法院以为D向A还贷银行账户划入的20万元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爸爸妈妈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景象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则,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确认D系向A、B的一起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确以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标明赠与一方的在外。”本案A是系争房子典当借款的主贷人,放贷银行天经地义每月从A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因而D将20万元划入A名下还贷账户的行为并不足以标明该金钱是清晰标明赠与A一人的。故不适用该条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则:“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确以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本案D购买延安西路房子是在婚前而不是在婚后,故也不适用该条规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则: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所以,法院直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则作出判定:D向A名下归还房贷的账户划入的20万元应当确以为赠与A、B两边的金钱。
最终要阐明的是,本案D将20万元划入A名下还贷账户的行为,尽管的确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规则的景象有所不同,但笔者关于本案法院的观念仍是持不同定见的。首要,尽管本案延安西路房子是B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归还银行借款也应归于出资的一部分,所以D在A婚后为其归还银行借款,也便是为其购买房子出资;其次,从D向A还贷银行账户直接划入20万元的行为看,D的赠与目的与目的是十分清晰的,便是协助A归还婚前的个人房子借款,为其个人房产出资。因而小编以为本案法院的观念值得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