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事故,应到哪个行政部门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3:07
在实践中,咱们都会经常到关于事端责任的问题,咱们都知道假如遇到事端这份应该及时的上报事端。假如事端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事端,应到哪个行政部门维权,那该怎么办?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事端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事端,应到哪个行政部门维权。
一、事端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事端,应到哪个行政部门维权
《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
第九条 事端发作后,事端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当即向本单位负责人陈述;单位负责人接到陈述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端发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陈述。
状况紧急时,事端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端发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陈述。
第十条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端陈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上报事端状况,并告诉公安机关、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端、重大事端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端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端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则上报事端状况,应当一起陈述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作特别重大事端、重大事端的陈述后,应当当即陈述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能够越级上报事端状况。
第十一条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端状况,每级上报的时刻不得超越2小时。
第十二条 陈述事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端发作单位概略;
(二)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以及事端现场状况;
(三)事端的扼要经过;
(四)事端现已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开始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现已采纳的办法;
(六)其他应当陈述的状况。
第十三条 事端陈述后呈现新状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端发作之日起30日内,事端形成的伤亡人数发作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路途交通事端、火灾事端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事端形成的伤亡人数发作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端发作单位负责人接到事端陈述后,应当当即发动事端相应应急预案,或许采纳有用办法,安排抢救,避免事端扩展,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端发作地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端陈述后,其负责人应当当即赶赴事端现场,安排事端救援。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事端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事端,相关的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事端责任人未及时上报事端,应到哪个行政部门维权
《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
第九条 事端发作后,事端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当即向本单位负责人陈述;单位负责人接到陈述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端发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陈述。
状况紧急时,事端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端发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陈述。
第十条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端陈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上报事端状况,并告诉公安机关、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端、重大事端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端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端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则上报事端状况,应当一起陈述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作特别重大事端、重大事端的陈述后,应当当即陈述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能够越级上报事端状况。
第十一条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端状况,每级上报的时刻不得超越2小时。
第十二条 陈述事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端发作单位概略;
(二)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以及事端现场状况;
(三)事端的扼要经过;
(四)事端现已形成或许或许形成的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开始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现已采纳的办法;
(六)其他应当陈述的状况。
第十三条 事端陈述后呈现新状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端发作之日起30日内,事端形成的伤亡人数发作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路途交通事端、火灾事端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事端形成的伤亡人数发作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端发作单位负责人接到事端陈述后,应当当即发动事端相应应急预案,或许采纳有用办法,安排抢救,避免事端扩展,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端发作地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接到事端陈述后,其负责人应当当即赶赴事端现场,安排事端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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