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应一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1:08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可托付下列人为辩解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尽管同归于辩解人,但依据《刑诉法》规则和司法实践,辩解律师的诉讼权力要多于其他辩解人,首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而其他辩解人展开上述诉讼活动须经检察机关答应(《刑诉法》第36条一款);2、辩解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而其他辩解人展开上述诉讼活动须经人民法院答应(《刑诉法》第36条二款);3、辩解律师能够搜集与案子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而其他辩解人却没有这一权力(《刑诉法》第37条)。
有人以为,辩解律师与其他辩解人的诉讼权力应该共同。由于辩解律师与其他辩解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责任相同,都是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平视点而言,两者的诉讼权力应该相同;何况,从实践看,其他辩解人的法令知识和辩解经历大多没有辩解律师丰厚,更需求事先了解案情,了解诉讼资料。因此,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赋予其他辩解人与辩解律师平等的诉讼权力。
关于这种观念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辩解律师与其他辩解人在身份、法令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必定差异,因此两者的诉讼权力不该共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两者身份看,律师是一类特别的法令集体。依据《律师法》的规则,律师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供给法令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身份的获得,需求通过严厉的考试、查核程序。而其他辩解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两者相比较,辩解律师具有更高的政治本质、法令本质和道德本质,在为当事人供给法令服务的一起,也会自觉保护法令的一致,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两者承当的法令责任看,辩解律师的法令责任相对要多得多。作为一名法令执业人员,辩解律师除有必要遵循宪法和法令之外,还有必要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标准之下,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否则要承当撤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等法令结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查刑事责任。而其他辩解人却不需求承当的这么多的法令责任。依据权力、责任的对等性,辩解律师应当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