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是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4:44
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1999年相识,2000年承认爱情联系,2001年6月挂号成婚。2002年两边一起前往广东打工。2008年,因张某怀孕,两人回到老家待产。2008年10月,张某生育一女。从2008年年末开端,两边大部分时刻处于分家状况,女儿首要随张某一起日子。
2011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调停,两边乐意保持婚姻现状。因两边联系仍未得到改进,半年后,李某再次诉至法院,称其与妻子已分家多年,恳求判令两边离婚,婚生女随自己日子。
一审法院判定允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女随母亲张某共同日子。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两边自2001年成婚以来从未分家,并向法庭提交了其现已怀孕的南通大学隶属医院临床查验陈述单,证明两边夫妻爱情并没有决裂,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禁绝离婚。
李某辩称,张某的怀孕查验陈述的真实性无法承认,且即便张某怀孕,也与其没有联系,恳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托付一审法官与张某一起前往医院进行再次查看。经医院做尿妊娠实验,定论显现为阳性,证明张某确已怀孕。
南通中院审理以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停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从二审中张某供给的依据标明其现已怀孕,并现已法院核实,且张某怀孕系其与李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虽李某以为张某怀孕与其没有联系,但李某未能供给开始依据证明张某与别人联系密切等,不宜否定张某怀孕与李某的联系,故该案不归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景象。依据法律规则,现在暂不适合判定李某与张某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释法
本案中李某再次向法院申述时称其与妻子张某已分家多年,但张某却提交了其现已怀孕的医学查验陈述单,足以证明两边并非因爱情不好而分家。尽管李某以为妻子怀孕与其没有联系,但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且两人尚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故法院不予认定两人爱情确已决裂。
“对妇女、儿童进行特别维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或临产后一年内,她的身体上和精力上均有必定的担负,需求照料和劝慰胎儿,婴儿也需求妥为照料,这时母亲的精力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假如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形成激烈的影响,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生长。”该案二审审判长顾华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因女方在怀孕期间,李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归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景象,故法院判定两边禁绝离婚。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
(二) 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李某与张某于1999年相识,2000年承认爱情联系,2001年6月挂号成婚。2002年两边一起前往广东打工。2008年,因张某怀孕,两人回到老家待产。2008年10月,张某生育一女。从2008年年末开端,两边大部分时刻处于分家状况,女儿首要随张某一起日子。
2011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调停,两边乐意保持婚姻现状。因两边联系仍未得到改进,半年后,李某再次诉至法院,称其与妻子已分家多年,恳求判令两边离婚,婚生女随自己日子。
一审法院判定允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女随母亲张某共同日子。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两边自2001年成婚以来从未分家,并向法庭提交了其现已怀孕的南通大学隶属医院临床查验陈述单,证明两边夫妻爱情并没有决裂,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禁绝离婚。
李某辩称,张某的怀孕查验陈述的真实性无法承认,且即便张某怀孕,也与其没有联系,恳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托付一审法官与张某一起前往医院进行再次查看。经医院做尿妊娠实验,定论显现为阳性,证明张某确已怀孕。
南通中院审理以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停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从二审中张某供给的依据标明其现已怀孕,并现已法院核实,且张某怀孕系其与李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虽李某以为张某怀孕与其没有联系,但李某未能供给开始依据证明张某与别人联系密切等,不宜否定张某怀孕与李某的联系,故该案不归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景象。依据法律规则,现在暂不适合判定李某与张某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释法
本案中李某再次向法院申述时称其与妻子张某已分家多年,但张某却提交了其现已怀孕的医学查验陈述单,足以证明两边并非因爱情不好而分家。尽管李某以为妻子怀孕与其没有联系,但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且两人尚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故法院不予认定两人爱情确已决裂。
“对妇女、儿童进行特别维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或临产后一年内,她的身体上和精力上均有必定的担负,需求照料和劝慰胎儿,婴儿也需求妥为照料,这时母亲的精力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假如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形成激烈的影响,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生长。”该案二审审判长顾华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因女方在怀孕期间,李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归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景象,故法院判定两边禁绝离婚。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
(二) 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