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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3:49
离婚协议关于产业切割内容的法令效能
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两边为免除婚姻关系所签署的,关于离婚以及产业切割、子女监护与探视、及子女抚养费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该解说是认可离婚协议的效能,而且,没有清晰为是否现已根据协议处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签订协议后,不论终究是否处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关于产业问题的约好有用。之后,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诉至法院,离婚协议能够作为法院裁判根据。
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达到的以挂号离婚或许以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产业切割协议没有收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这一规则和司法解说二的规则不一样,根据该解说,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诉至法院,离婚协议就不能够作为法院裁判根据。而且,这儿的反悔好像不只包含对离婚反悔,还包含赞同离婚,仅仅对产业切割反悔的。两个同一阶位的法令对赞同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则,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准则,应该适用司法解说三。
可是,离婚协议是否有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说三并没有彻底代替司法解说二,由于解说二第八条还有一层意思,现已根据离婚协议处理离婚挂号的,一方反悔,或拒不实行离婚协议关于产业切割的责任,另一方诉至法院,法院仍是认可其效能。经法院判定或许调停离婚的,就更不用说了,这时候离婚协议内容现已成了收效裁判文书内容,任一方如不履行,对方就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了。
因而,在夫妻两边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产业切割问题做出了约好,并不是就处理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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