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0:09
行政处罚施行主体
(一)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安排一般不能施行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施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有以下条件:(1)有必要是行政机关(2)有必要具有外部办理功能(3)有必要获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有必要在法定的范围内施行。
(二)授权施行行政处罚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
(三)托付施行行政处罚
1、受托付的安排有必要在授权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罚,不能再托付其他任何安排或个人施行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安排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1)依法建立的办理公共事务的工作安排(2)具有了解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事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求进行技能查看或技能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安排进行相应技能查看或技能鉴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