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7:28正文: 外观规划专利侵权纠纷案分析<知识产权法令事例<知识产权法令网http://www.365ipr.com/anli/420.html外观规划专利侵权纠纷案分析
上诉人 (原审被告):安徽太安生物制品药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汪昌林
[案 号]
一审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民三初字第57号
二审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皖民三终字第11号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23日、11月25日,原告汪昌林向国家专利局别离申请了10克容量和5克容量的"人血白蛋白包装盒"外观规划专利,并于1997年10月11日、10月4日获准授权。1995年12月19日,大安公司与荟萃公司包装厂签定了《关于印制包装物数量等事宜的备忘》(以下简称 《备忘》)一份,约好:1.大安公司(甲方)托付荟萃公司包装厂 (乙方)代为规划、制造、印刷人血白蛋白等系列产品包装物;2.乙方按甲方规划目的、制造要求原料要求规划甲方产品系列包装,包含5克装、10克装两种标准产品的说明书、瓶签、小盒、中盒、大箱;3.甲方收到乙方的规划稿并承认后,确保最低印制总数在五十万套以上 (按每一瓶计);4.为了进步甲方产品知名度,确保包装的专用性,乙方将确定稿申报包装专利并参与省级以上包装协会举行的包装规划大奖赛,在完结上述第3条后,专利权及奖项名誉权归属甲方;5.乙方不得私行将为甲方规划并被甲方选用的包装规划提供给第二家运用;甲方在未完结印制总数前,不得将此包装交第二家印制,否则按上述第3条总数的30%的违约金补偿对方经济损失。合同签定后,大安公司与荟萃公司包装厂别离于 1996年1月15日、1996年7月1日、1996年8月8日、1997年1月20日、1997年4月27日签定了六份印制5克容量和10克容量人血白蛋白产品的说明书、瓶纸小盒、中盒、大箱的合同,其间后两份为汪昌林代表荟萃公司包装厂签定。自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大安公司将汪昌林取得专利权的5克容量、10克容量人血白蛋白包装盒的外观规划用于该公司出产的约26万瓶人血白蛋白产品的小盒外包装上。
[申述与辩论]
汪昌林诉称,1996年,其规划了两份人血白蛋白产品的外观规划图样,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该两份外观规划别离于1997年 10月4日和10月11日被颁发专利权。被告大安公司自1999年起,未经原告赞同,私行在该公司出产的5克容量和10克容量的人血白蛋白产品小盒包装上运用了原告规划的包装图画,并对外出售,被告运用的包装图画与原告的专利维护规模完全相同。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法有效地对外转让或许可别人运用,给原告造成了严峻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曾与被告进行洽谈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被告构成侵权;当即中止侵权;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26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