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的保管费是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5:29
保管合同是民法、合同法中明确规矩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实际生活中签订了保管合同,两边都要遭到合同以及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规矩的束缚。那么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释保管合同的保管费是多少?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了如下内容,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保管合同的费用怎么确认
关于保管合同的费用,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放人有付出保管费的职责,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好或不明确的,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买卖习气也无法确认的,保管推定为无偿。
(2)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存放人无须付出给保管人酬劳,但应付出保管人开销的为保管所必需的费用。保管费用是指是保管人在实行保管职责中为保管开销的必要费用,如修缮费、养殖费、治疗费以及设置保管场所,雇佣看管人,保险费用,税捐,在不行归责于保管人的火灾中,保管人为抢救保管物所开销的费用等等。
所开销的假如不是金钱,应以市场价格折算成金钱。如保管人因开销保管费用而担负债款时,能够恳求存放人代为清偿。债款未至清偿期,能够恳求存放人供给担保。保管费用不能恳求预付,除非存放人于保管人已有约好。关于保管不归于必要的开销,能够适用于无因办理或不当得利的规矩。
(3)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存放人除应当付出上述的保管必需费用外,还应依约好付出保管人酬劳。在一般状况下保管人自得依合同的约好恳求酬劳全额。假如保管合同因不行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停止,保管人能够就现已实行的保管部分恳求酬劳。保管合同因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停止的,保管人不得再就已实行的部分恳求酬劳(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但仍能够恳求偿还保管费用。因为保管合同中的酬劳给付采纳酬劳后付准则,因而,保管人不得就酬劳的未授予保管物的保管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但保管人得就酬劳的给授予保管物的返还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矩仍不能确认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存放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除紧急状况或许为了保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第三百七十条 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存放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而受丢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且未采纳补救办法的以外,存放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人违背前款规矩,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存放人返还保管物的职责。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许对保管物请求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告诉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五条 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存放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
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存放人收取保管物;约好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偿还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钱银的,能够返还相同品种、数量的钱银。保管其他可代替物的,能够依照约好返还相同品种、质量、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矩仍不能确认的,应当在收取保管物的一起付出。
第三百八十条 存放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合同归于合同的一种,一般来说,有偿的保管合同的费用是依据两边当事人的约好确认的,在没有约好或是约好不明确时,能够依据买卖习气或是依据合同缝隙添补规矩来定。听讼网还供给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一、保管合同的费用怎么确认
关于保管合同的费用,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放人有付出保管费的职责,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好或不明确的,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买卖习气也无法确认的,保管推定为无偿。
(2)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存放人无须付出给保管人酬劳,但应付出保管人开销的为保管所必需的费用。保管费用是指是保管人在实行保管职责中为保管开销的必要费用,如修缮费、养殖费、治疗费以及设置保管场所,雇佣看管人,保险费用,税捐,在不行归责于保管人的火灾中,保管人为抢救保管物所开销的费用等等。
所开销的假如不是金钱,应以市场价格折算成金钱。如保管人因开销保管费用而担负债款时,能够恳求存放人代为清偿。债款未至清偿期,能够恳求存放人供给担保。保管费用不能恳求预付,除非存放人于保管人已有约好。关于保管不归于必要的开销,能够适用于无因办理或不当得利的规矩。
(3)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存放人除应当付出上述的保管必需费用外,还应依约好付出保管人酬劳。在一般状况下保管人自得依合同的约好恳求酬劳全额。假如保管合同因不行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停止,保管人能够就现已实行的保管部分恳求酬劳。保管合同因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停止的,保管人不得再就已实行的部分恳求酬劳(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但仍能够恳求偿还保管费用。因为保管合同中的酬劳给付采纳酬劳后付准则,因而,保管人不得就酬劳的未授予保管物的保管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但保管人得就酬劳的给授予保管物的返还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矩仍不能确认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存放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除紧急状况或许为了保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第三百七十条 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存放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而受丢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且未采纳补救办法的以外,存放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人违背前款规矩,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存放人返还保管物的职责。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许对保管物请求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告诉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五条 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存放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
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存放人收取保管物;约好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偿还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钱银的,能够返还相同品种、数量的钱银。保管其他可代替物的,能够依照约好返还相同品种、质量、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矩仍不能确认的,应当在收取保管物的一起付出。
第三百八十条 存放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合同归于合同的一种,一般来说,有偿的保管合同的费用是依据两边当事人的约好确认的,在没有约好或是约好不明确时,能够依据买卖习气或是依据合同缝隙添补规矩来定。听讼网还供给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