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9:06
发布部分:山东省发布文号: 《济南市外商出资企业办理暂行规则》现已1990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习惯对外开放的需求,进一步改进我市的出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办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企业的办理。 第三条 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办理原则是:保证其依法出产运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进步经济效益、扩展出口创汇发明有利条件。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拟定施行本企业的出产、财政、劳作和运营方案; (二)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办理组织、薪酬标准和方式及奖赏、补贴准则; (三)按照有关规则招聘办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人员; (四)对违犯本企业规章准则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经工商注册挂号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外出资者都不得随意干涉企业的出产运营活动。中方企业不得干涉合营企业的自主权,并应极力为合营企业的出产运营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担任制。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组织,担任研讨决定本企业的严重出产运营活动及有关事宜。总经理担任履行董事会的各项抉择,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出产运营办理作业。董事长及董事不得随意干涉总经理的日常事务作业,发现问题,应经过董事会按规则程序处理。 第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覆行责任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责任。经董事会研讨赞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能够兼任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档办理职务。在企业中不任实职的正、副董事长及董事,不得在企业收取薪酬,但因参加企业出产运营活动而发作的费用,可在企业列支。 第八条 中方的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等高档办理人员,应派遣和引荐思维品德好,了解涉外法津、法规和国际惯例,懂本行事务,会运营办理,有开拓精神,并长于和外方协作同事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鼓舞外国投诉者直接参加企业运营办理。董事长、总经理可由中方人员担任,也可由外商担任。外商出资企业在请求同意证书时,应一起提出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人选,其主管部分和经贸委应得中方引荐的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等高档办理人员进行检查、报批。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应归入信贷方案,优先组织。有外汇运营权的金融组织,应按规则对企业开办现汇典当事务,贷放人民币资金。金融组织应适当放宽对外商出资企业的现金办理,依据出产运营的需求,合理核定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额。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收不抵支的,可向外汇办理组织请求调剂,或经外汇办理组织同意,在外商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之间彼此调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