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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立遗嘱后恢复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8:44

邱某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在他患病期间,曾立了一份遗言。通过医治,他父亲的病况得到好转,和正常人相同了,但没有吊销或改变这份遗言。最近,邱某的父亲逝世了,邱某以为父亲的遗言有用,由于父亲立遗言时尽管没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又没有立过其他遗言,则证明他认可这份遗言,所以应当按该遗言履行。邱某的兄弟却说在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言是无效遗言,即使是他后来有了行为能力,遗言依然无效,遗产应按法定承继进行切割。
请问,无行为能力人在立遗言后才有了行为能力,其遗言有用吗
答: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但哪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明确指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确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确定其为约束行为能力人。”
在生活中,常常能够遇到这样的状况,遗言人立遗言时无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或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他们的遗言是否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所以,无行为能力人在立遗言后才有行为能力,其遗言是无效遗言。依据你来信所述,结合以上法律规则,可知邱某父亲所立的遗言是无效的,在没有有用遗言的状况下,遗产应按法定承继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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